绵阳“报复烧医案”一审宣判:死缓!

01.07.2014  13:49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 (刘雨林 王成龙 记者 付江) 记者今(1)日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备受绵阳社会关注的“报复烧医案”近日由该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谢朝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限制减刑,并赔偿受害人万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9900.91元。

  谢朝晖曾于2005年在万某某(本案被害人)开设的口腔诊所医治门牙,谢朝晖因对治疗效果不满与万某某多次发生纠纷。谢朝晖遂对其产生怨念,并伺机报复。

  2013年2月16日13时许,谢朝晖面带口罩,携带装有汽油的塑料水桶,在绵阳市涪城区三光街口,趁万某某不备,将汽油从头泼洒到身上。万某某被泼洒汽油后,朝诊所方向奔跑,跑出3米左右后,被谢朝晖追上,双方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谢朝晖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万某某身上的汽油,谢朝晖的右手因沾有汽油也被同时引燃。随后,谢朝晖朝红星街方向逃窜,万某某则在原地呼救,其身上的火被路过的公交车司机持车载灭火器扑灭后送医院抢救。谢朝晖逃离现场过程中,将身上燃烧起火的外套脱下,扔置于作案现场附近。谢朝晖逃离现场后,先后到绵阳市中医院、绵阳市人民医院医治其被火烧伤的右手。当日17时许,办案民警在绵阳市人民医院,将在此医治烧伤的谢朝晖当场抓获。

  万某某虽经医院全力抢救脱险,但其全身大面积烧伤,头面颈、双上肢22%Ⅱ-Ⅲ?烧伤伴感染,吸入性损伤,烧伤性休克,面部大面积烧伤疤痕,双耳呈焦痂状,右手第2-5指远侧指节缺失,远端皮肤发黑;左手第5指远侧指节缺失,左第1-4指远节变黑,坏死,损伤程度属重伤。截止本案开庭辩论终结,谢朝晖的犯罪行为对万某某所造成的各项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69900.91元。

  另据法院查明,谢朝晖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审理认为,谢朝晖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应予严惩。谢朝晖为报复万某某,用汽油焚烧万某某,在其全身起火后,不仅未予施救,反而逃离现场,反映了谢朝晖对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持放任的态度,对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谢朝晖作案时虽系精神病发病期,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弱,但其并非完全不具有认识和控制能力,谢朝晖所实施的客观行为,仍然是在其主观意志控制之下实施的。据此,根据被告人谢朝晖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