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19.12.2013  18:40

绵阳市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绵财投诉处字〔2013〕第11号     

 

投  诉  人:绵阳市双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仕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地        址:绵阳市塘汛镇三元村二社

委托代理人:倪建军  ,该公司经理

电        话:13458037896

被投诉人: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萨    霖,该中心主任

地        址:绵阳市安昌路35号13楼

电        话:0816-2347112

投诉人绵阳市双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四川幼儿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物业管理项目(MYZCZ2013-100号包一保安服务)的质疑答复,于2013年11月13日向绵阳市财政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13年11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中标结果违反规定,损害了绵阳市双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取消绵阳市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人资格,重新确定绵阳市双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人。

事实依据:

一、绵阳市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保安服务内容,不能成为保安服务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二、四川幼儿高等师范专科学校不是绵阳市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区域,其从事保安服务违反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绵阳市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二项中“具有从事学校校园相应服务的业绩”的要求。

        四、绵阳市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标保安服务项目,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也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第五项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要求。

五、应取消绵阳市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招标候选人资格,重新确定绵阳市双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经审查查明:

投诉人阳市双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0月23日对四川幼儿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物业管理项目(MYZCZ2013-100号包一保安服务)向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质疑,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2013年11月4日对质疑进行了答复。

经审查:

        一、投诉人投诉事实依据第一项,绵阳市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保安服务内容,不能成为保安服务采购项目的中标人。经审查,根据绵阳市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其经营范围中没有保安服务内容,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投诉人投诉事实依据第二项,四川幼儿高等师范专科学校不是绵阳市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区域,其从事保安服务违反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审查,四川幼儿高等师范专科学校不是绵阳市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区域,其从事保安服务违反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三、投诉人投诉事实依据第三项,绵阳市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二项中“具有从事学校校园相应服务的业绩”的要求。经审查,根据绵阳市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该公司有从事学校校园相应服务的业绩,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投诉人投诉事实依据第四项,绵阳市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标保安服务项目,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也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第五项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要求。经审查,绵阳市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标保安服务项目,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要求,该投诉事项成立。

          五、投诉人投诉事实依据第五项,应取消绵阳市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招标候选人资格,重新确定绵阳市双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经审查,此次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第五项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6、包一A标段要求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保安服务资质或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之规定与第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即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是不符合保安服务项目采购要求。经审查认为,该招标文件编制有漏洞,存在瑕疵,其影响招标中标结果。投诉人认为应当取消中标人绵阳市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招标候选人资格的投诉事实依据成立。

        综上,本局认定,投诉人投诉事实依据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部分成立,第三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理如下: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绵阳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