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绵阳市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绵财投诉处字〔2013〕第10号
投 诉 人:绵阳市城区龙祥礼品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邹光菊,该经营部董事长
电 话:13708111085
地 址:绵阳市涪城区西山东路17-18号
委托代理人:焦 勇 ,该经营部总经理
电 话:13708122006
地 址:绵阳市涪城区西山东路17-18号
被投诉人: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萨 霖,该中心主任
地 址:绵阳市安昌路35号13楼
电 话:0816-2347112
投诉人绵阳市城区龙祥礼品经营部因不满意被投诉人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绵阳市献血办“真空旅游壶”项目(MYZCZ2013-98号)的质疑答复,于2013年9月26日向绵阳市财政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13年9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一、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时代金典家具有限公司超范围违法经营。
二、第二中标候选人重庆达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标样品不达标。
经审查查明:
投诉人绵阳市城区龙祥礼品经营部2013年9月16日对绵阳市献血办“真空旅游壶”项目(MYZCZ2013-98号)向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质疑,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2013年9月23日对质疑进行了答复。
经审查: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第一项,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时代金典家具有限公司超范围违法经营。经审查,四川时代金典家具有限公司所投标产品属于通用产品,不属于需要办理审批许可才能经营之项目,无证据证明四川时代金典家具有限公司超范围违法经营,投诉人依据的事实及理由不能成立,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第二项,第二中标候选人重庆达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标样品不达标。经审查,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重庆达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标的样品技术指标不符合部分,进行了扣分处理,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局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的第一项、第二项均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 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
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绵阳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