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绵阳市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绵财投诉处字〔2013〕第06号
投 诉 人:四川金南山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揭 欣,该公司总经理
电 话:028-68625332
地 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9号四川计算机学会617室
委托代理人:王全宝,该公司销售经理
电 话:18011301819
被投诉人: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萨 霖,该中心主任
地 址:绵阳市安昌路35号13楼
电 话:0816-2336506
投诉人四川金南山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绵阳市卫生局“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项目条码扫描器”项目(MYZCZ2013-23号)的质疑答复,于2013年9月26日向绵阳市财政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13年9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合创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项第一条“资格要求”的第(1)点和第四章第一项第一条“资格条件”的第(7)点的要求。
经审查查明:
投诉人四川金南山科贸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9月3日对绵阳市卫生局“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项目条码扫描器”项目(MYZCZ2013-23号)向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质疑,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2013年9月12日对质疑进行了答复。
经审查:
投诉人投诉事项,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合创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项第一条“资格要求”的第(1)点和第四章第一项第一条“资格条件”的第(7)点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项第一条“资格要求”的第(1)点是“投标产品须满足卫生部药品(药苗)电子监管有关要求并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系统接入连调测试,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具体要求依照卫生部相关要求执行。(须加盖制造商公章)”;第四章第一项第一条“资格条件”的第(7)点是“制造商必须保证招标采购人在其使用投标产品各部件的任何部分时而受到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设计改装权等的起诉、行政程序索赔等,招标采购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费、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和在使用期间的支出等费用由投标产品制造商承担全部责任,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直接出具的承诺函原件和投标产品相关或与条码技术相关的专利证书予证明(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经审查,依据四川合创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和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项第一条“资格要求”的第(1)点的要求;四川合创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所投产品制造商直接出具的承诺函原件和相关的专利证书予证明,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局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 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
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绵阳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