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绵阳市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绵财投诉处字〔2013〕第09号
投 诉 人:成都思宇软件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 勇,该公司总经理
电 话:028-85142659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二路一号三栋A座1楼
委托代理人:李 瑜,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电 话:18208163083
被投诉人: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萨 霖,该中心主任
地 址:绵阳市安昌路35号13楼
电 话:0816-2336506
投诉人成都思宇软件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绵阳市卫生局“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项目条码扫描器”项目(MYZCZ2013-23号)的质疑答复,于2013年9月26日向绵阳市财政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13年9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一、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合创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五项第7条“投标产品须满足卫生部药品(药苗)电子监管有关要求并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系统接入连调测试,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具体要求依照卫生部相关要求执行(须加盖制造商公章)”的要求,提供了不实资格材料,虚假应标。
二、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合创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不满足招标文件资格的条件下,以综合得分第一中标,证实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五项第7条规定的资格条件评议错误,导致评议结果不公,损害我公司利益。
经审查查明:
投诉人成都思宇软件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9月5日对绵阳市卫生局“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项目条码扫描器”项目(MYZCZ2013-23号)向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质疑,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2013年9月12日对质疑进行了答复。
经审查: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第一项,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合创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五项第7条“投标产品须满足卫生部药品(药苗)电子监管有关要求并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系统接入连调测试,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具体要求依照卫生部相关要求执行。(须加盖制造商公章)”的要求,提供了不实资格材料,虚假应标。根据四川合创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和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五项第7条的要求,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的第二项,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合创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不满足招标文件资格的条件下,以综合得分第一中标,证实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五项第7条规定的资格条件评议错误,导致评议结果不公,损害我公司利益。经审查,评审委员会在对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五项第7条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评审中没有错误,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局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的第一项、第二项均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 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
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绵阳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