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五青年结伙多次抢劫独行女终获刑

19.09.2014  14:54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 (王晓明 冯凤琼 记者 付江)85后、90后青年多次交叉结伙深夜抢劫,且目标都是独行女性。近日,绵阳市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青年结伙抢劫案。

   一个月内疯狂作案五起,专挑女性下手

  被告人易某、杜某某、涂某某、李某、吕某等均是85后、90后青年,也都是绵阳三台县人。2013年11月初,被告人易某等共谋抢劫,在准备好作案工具后,易某驾驶川BL9XX3号黑色中华轿车,伙同杜某某、涂某某、李某、吕某先后对五名女性被害人实施抢劫。

  2013年11月8日晚23时许,被告人易某驾车伙同杜某某窜至绵阳市涪城区桃园路附近,杜某某下车以衣服蒙头、捂嘴等方式,将行人池某某强行拖拽到轿车后排。在驾车逃离途中,两名被告人采取言语威胁等方式,抢得池某某随身100元现金,随后挟持被害人到某银行柜员机处取走被害人银行卡内现金4400元,后将池某某丢弃于半山蓝湾附近。

  2013年11月15日晚10时许,被告人易某驾车伙同杜某某窜至绵阳市经开区,杜某某下车以蒙头、捂嘴的方式将行人黄某强行拖拽至轿车后排。在驾车逃离现场途中,二名被告人以言语威胁逼迫黄某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取走黄某卡上现金16000元,在车上退给被害人2000元后,将黄某丢弃于一工地内。

  2013年11月19日晚9时许,被告人易某驾车伙同杜某某、李某窜至绵阳高新区永兴镇金祥寺弘光路附近,杜某某、李某用同样的方式对姜某某实施抢劫,在抢走人民币1元后,将姜某某丢弃于飞云大道二环路一路口处。

  2013年11月23日晚11时许,被告人易某驾车伙同杜某某、涂某某窜至绵阳高新区永兴镇弘光路附近,杜某某、涂某某以衣服蒙头、捂嘴、抱腿的方式欲将行人孙某强行拖拽到轿车上,因孙某强烈反抗而未能得逞。三名被告人最终抢得被害人随身挎包后驾车逃离案发现场。

  2013年11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易某驾车伙同杜某某、涂某某、吕某窜至成都市武侯区金雁路,杜某某、涂某某以蒙头、捂嘴的方式强行将蒲某某拖拽至中华轿车上。在逃离现场途中,涂某某和杜某某翻动蒲某某的LV包,搜出400元人民币,又对蒲某某言语威胁,迫使其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易某在自动柜员机上取出现金2万元。因卡内尚有大量现金,四人决定于次日再取余款。11月27日上午,蒲某某趁机逃跑,其LV包、苹果手机被丢弃,被抢现金由四被告人分赃耗用。

   三名青年抢劫后又盗窃 审理过程中家属退赃

  2013年12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易某驾车伙同杜某某、李某窜至绵阳市游仙区刘家河镇文化街庄稼医院旁,盗走张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东宏货运摩托车并变卖。

  经法院调查,被告人涂某某于2008年11月和2012年4月两次因犯盗窃罪被三台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易某的亲属向被害人池某某、等退赃共计203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吕某向被害人蒲某某退赃1500元。

   一审:行为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严惩

  绵阳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杜某某、涂某某、李某、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等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易某、杜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易某、杜某某、李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易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被告人杜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被告人涂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某、涂某某、吕某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单身女性加强自我保护

  “在复杂的社会生活环境中,针对单身女性的违法犯罪案件越来越多,单身女性必须学会自我保护。”此案审判法官说。女性应用智慧和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树立防范意识,知道防范的方法,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

  审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单独外出要走灯光明亮的大道,不抄近道,不走小路,避开荒僻和陌生的地方。单身女性晚上外出时应尽可能结伴而行,不搭乘陌生人的顺路车、黑车、摩的。如发现有人跟踪或纠缠,应尽快向人多的地方靠近,必要时可呼救。如果万一不幸被人侵害,要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