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一罪犯学习法律后申诉改判 成功减刑两年半

03.04.2014  09:15

  制图 王珏菲

核心提示

为何改判

再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蒋某是否属于累犯。绵阳中院审判监督庭再审审理认为,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蒋某初次犯罪属于未满18岁以前犯罪。原一、二审认定蒋某属于累犯不当,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据此,绵阳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俗话说“知识改变命运”,这不,绵阳一名罪犯就用知识改变了刑期。2012年,绵阳市安县人蒋某因累犯盗窃罪,被一、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入狱后,在听了监狱民警讲解的法律知识课后,蒋某发现自己首次犯罪未满18周岁,不应为累犯。在狱警的帮助下,蒋某向法院提起申诉。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认为原一、二审认定蒋某属于累犯不当,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改判蒋某有期徒刑10年。

他,被重判12年半

出狱后再行窃被认定累犯从重处罚

蒋某生于1993年1月6日,小学文化,绵阳市安县人。因犯盗窃罪、抢劫罪,2010年4月20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11月20日提前释放。

刑满释放后,蒋某仍不思悔改,伙同他人继续盗窃。2011年3月至8月期间,蒋某伙同他人,驾车流窜于绵阳各地,采用锯、剪等方式,十余次盗走中国电信绵阳分公司架设使用的通信电缆,经物价部门鉴定,蒋某盗窃的通信电缆总价值达六万多元。2011年8月25日,蒋某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2012年2月29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认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割通信电缆线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其中,蒋某盗窃金额64168元,属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而且蒋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宣判后,蒋某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4月16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他,听到一堂法律课

认为自己首次犯罪未满18岁 非累犯

2012年5月21日,蒋某被送往川北监狱服刑。在狱中,监狱民警会给服刑人员上法律知识课。2012年9月的一天晚上,川北监狱八监区民警左定明为服刑人员上课,讲课的内容涉及到“累犯”的定义等内容。当天,监区内上百名服刑犯一起听了这堂课,蒋某也在其中。

听完课后,蒋某整晚难以入睡,一直在想自己是否应为累犯。在他印象中,自己第一次被判刑还未满18岁。他认为自己首次犯罪未满18周岁,不应为累犯,法院判决有误。想了整晚的蒋某,第二天一早就找到左定明,讲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为法院判决有误,请求监狱民警给予帮助。

左定明听后,当即认真查阅蒋某的案卷,认为按照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蒋某在未成年之前犯盗窃罪,成年之后再犯罪,不应认定累犯。同时,左定明告诉蒋某,可依法向判决法院提起申诉请予改判,这是蒋某的法定权利。

但是,蒋某由于文化程度不高,自己根本无法写申诉书。于是,左定明及时向监狱领导、驻狱检察室做了汇报。监狱安排左定明与有律师资格的民警岳冬林专职负责此事。两人认真查找相关的法律条文、咨询驻狱检察室和四川大学法学教授意见,反复研讨,一字一句为蒋某代写了申诉书,并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他,被法院改判10年

法院再审:原判有误 认定属累犯不当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蒋某的申诉书后,高度重视,安排人员查阅案卷,了解情况,并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再审决定。2014年1月20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川北监狱法律援助中心委派了律师,为蒋某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为他进行法律辩护。

再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蒋某是否属于累犯。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再审审理认为,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蒋某初次犯罪属于未满18岁以前犯罪。原一、二审认定蒋某属于累犯不当,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据此,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感谢川北监狱民警的帮助,感谢法官秉公办案,使我的刑期减少了两年半。”正在川北监狱服刑的蒋某,拿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时,激动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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