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一男子生产“毒豆芽”40余吨被判刑

05.05.2015  20:18

  人民网成都5月5日电 绵阳人张某,在三年时间里生产毒豆芽40000余公斤。近日,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1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绵阳市三台县老马乡自己家中生产豆芽过程中使用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成分的AB粉和无根素生产绿豆芽40000余斤,并将豆芽销往周边的老马、花园、芦溪、四平等场镇。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张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特别在2014年8月由电视得知AB粉和无根素有毒后,仍然继续生产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张某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法庭对被告人张某做出了上述判决。(通讯员王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