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一法官卷走案件执行款177万元获刑8年

16.08.2016  23:10

四川在线消息(刘雪云 赵银熙 记者 邹俊川) 记者8月16日从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开庭审理原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某犯贪污案件执行款罪一案,依法判处犯罪嫌疑人张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经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查明,在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原涪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某在承办执行任某等6名当事人与四川绵阳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六起执行案件中,案件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蒲某某全权代理,并特别委托将案件执行款转至代理人蒲某某个人银行账户。

时任执行法官张某为达到将6起案件执行款据为己有的目的,遂利用职务之便,以财务室划拨执行款审查需要为由,取得案件代理人蒲某某身份证原件后,在未经蒲某某同意及知晓的情况下,持该身份证原件在绵阳市商业银行城南支行办理了一张户名为蒲某某的银行卡用于个人使用。随后张某在办理案件执行款划拨手续时,银行帐号一栏本应填写为蒲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号,但其私自填为其个人私自开设的银行卡卡号,并交由法院财务部门,最终张某将本应支付给案件当事人的案件款177万余元人民币转入了自己以蒲某某名义私设的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开支。2015年1月16日,张某担心事情败露遂辗转潜逃至遂宁、昆明、贵阳、南充等地躲藏。

2015年8月8日,张某在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风景区内被警方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