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一民工坐班公司班车重伤致残 法律援助后获赔70万元
四川在线消息 (四川日报记者 庞莹)近日,家住绵阳市涪城区的小秦收到了绵阳某建筑公司支付的最后一笔赔偿款,最终小秦共获得了81万元有效赔偿。在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帮助下,这一因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又构成工伤的案件历时4年尘埃落定。
小秦是绵阳某建筑公司的资料员。2010年9月26日,小秦乘坐公司班车与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小秦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小秦被送到医院治疗,昏迷40多天。截至2011年7月,花去住院费31万元。但用人单位绵阳某建筑公司与刘某在支付了大部分医药费后,没有再向医院支付医疗费,导致小秦拖欠医疗费数万元,影响其继续治疗,同时用人单位迟迟没有为小秦申请工伤认定。小秦虽经全力救治挽回生命,但已高度残疾。由于还需高额的后续医疗和康复费用,无钱聘请护理人员,小秦的护理全部由其年迈的父母来完成。
2011年7月,万般无奈的小秦母亲向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律师安思洁和林军负责承办该案。“按照有关规定,小秦必须先进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诉讼,工伤赔偿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完成后根据赔偿情况进行补差。”承办律师收集固定了小秦系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证据,向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并报送了相关证据。
随后,绵阳市人社局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因公受伤和工伤二级的认定。2012年5月,承办律师代表小秦向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赔偿仲裁,并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该赔偿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时二级工伤是否应当一次性赔偿,刘某无能力赔偿部分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律师林军认为,用人单位没有给小秦购买工伤保险,其二级工伤无法从社保按月获得稳定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是私营企业,存在经营风险,不能保证在小秦退休前二十多年按月支付过程中不存在支付困难;由于用人单位违法不购买工伤保险的风险只能自己承担而不能由工伤职工承担,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向秦某一次性支付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所有赔偿金。
刘某无能力支付赔偿怎么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刘某无能力赔偿部分应当认为是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赔偿职工未获得赔偿,小秦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刘某无能力赔偿部分。”律师林军说。
仲裁庭审后,承办律师代表小秦与用人单位又进行了反复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用人单位同意一次性解决小秦赔偿事故,将分四次向小秦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70万元。双方的赔偿协议经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合法,并据此作出仲裁调解书。同时小秦已从某保险公司获得11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本次事故小秦共获得了81万元的有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