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维修资金新规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 增加便民福利

30.01.2018  11:51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市政府于2017年12月8日颁布了由市房管局起草的《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以下简称195号令)。

  195号令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届时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维修资金交存业务将下放到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让信息多跑路、市民少跑腿,为广大业主提供更多便利。

   避免业主多跑路 区(市)县实现属地受理

  195号令对市区两级职责做了明确划分: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管理工作。

  参与195号令起草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切实便民利民,原集中于政务中心房产分中心办理的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监管工作将从2月1日195号令正式实施起交由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这意味着,上述6个区的市民今后可以和其他区(市)县市民一样,在房屋所属地的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所有维修资金业务了,让信息多跑路,市民少跑腿,这是195号令实施后一大便民举措。

  同时,195号令还明确了相关市级部门及街办(乡镇)的职责,新增了质监、消防部门在电梯、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维修时的查勘确认职责;新增街办(乡镇)在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制定、应急使用确认、业主委员会离任审计等方面的相应职责规定。

   清晰界定交存范围 非住宅不再交存维修资金

  按照195号令,自2018年2月1日起,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的,业主不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2018年2月1日前,存量房转移登记申请已受理的,业主应当继续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针对非住宅维修资金交存,195号令明确了住宅建筑区划外,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商业类非住宅以及既有商业类非住宅,又兼含其他类型非住宅的建筑区划,应参照195号令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而商业类非住宅是指: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的非住宅。

  这就意味着除商业类非住宅外,不再要求工矿仓储、商贸物流等类型非住宅业主交存维修资金。

   实施联合惩戒 加大对违规行为惩罚力度

  新规实施后维修资金安全有保障吗?参与195号令起草的相关负责人介绍:首次实施联合惩戒是新政最为有效的监管措施。

  195号令明确了对挪用、虚列工程项目、虚增工程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潜在违规者形成了高压态势。如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且逾期不改正的,处虚列或虚增金额2倍以下罚款,最高罚款金额10万元。

  另外,针对业委会违法使用、挪用,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还会将违法信息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引入“第三只眼” 公开、公平、公正的第三方专业监督

  如何界定哪些维修可以使用维修资金,应该花多少钱呢?

  195号令引入“第三只眼”来监督——规定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解决虚高报价、虚增工程量等问题。

  据介绍,正常使用3万元及以上需进行工程造价审核,按照应急使用预案和管理公约授权使用、不经业主表决的应急使用情况,进行零起点施行工程造价审核。同时,195号令对提供第三方监督的专业机构也进行约束,规定不得伙同相关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而所有的第三方监督服务都是免费的,不会加重业主负担。成都商报记者 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