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费比定损单多1600元 该咋赔?

18.02.2014  09:51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受损车辆维修费用的理赔应该以何为准?是保险公司确定的定损金额还是实际发生的费用?昨日,龙泉驿区法院对外通报,该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给出了答案:即以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为准。

  承办法官指出,保险定损单实际上是一种意向性协议,定损只是对损失的一种预估。既然是预估,就应允许有合理差异。只要实际支出的维修费用与定损金额的差异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进行理赔。法官指出,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一般都以定损单为依据,对于多余的部分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

  定损后换零件,多出的费用不赔

  2012年5月7日,罗毅(化名)开着自己的机动车沿成龙路往龙泉行驶。当行至成龙路世纪大道路口时,他的车与一辆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相撞。警方认定,罗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天后,罗毅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定损报告单,上面写着:受损出租车的车辆维修工时费5500元,扣残值100元,材料价格以保险公司报价为准。上面还写着,维修完毕后出厂前通知保险公司复勘,否则换件不予认可。同时,定损报告单对需维修的部件进行了核定,定损报告单上有保险公司盖章和定损员签名、汽修厂的印章,肇事司机罗毅的签名,但无受损车辆所有人出租车公司的签名或印章。

  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按保险公司要求将车辆交给汽修厂维修并支付了维修费16365元以及施救费、停车费等费用。2012年6月10日,保险公司对受损的出租车进行复勘,发现维修费比定损金额多1600元,原因是修理厂对定损时确定维修的两个部位进行了零件更换,保险公司据此拒赔。后来,出租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16365元及施救费、停车费等。

  法院:

  多的1600元,该由保险公司担责

  法院查明,在受损出租车修理过程中,出租汽公司没有对车辆维修事项提出任何要求。2012年6月11日,汽修厂向其出具了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出租车公司支付了发票上载明的维修费16365元。

  在本案中,罗毅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曾提出,汽修厂将维修的零部件进行了更换,对多出的1600元不赔。但法院认为,汽修厂是保险公司指定的,且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维修厂对零部件进行更换,并不是出租车公司的意见,出租车公司按维修厂确定的金额交纳维修费并无过错。因此,出租车公司实际支付的维修金额与定损、复勘金额不一致的风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由于出租车公司提供了汽修厂出具的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法院认定维修费为16365元。此外,出租车公司还产生40元停车费、400元施救费、200元交通费,保险公司实际应赔偿原告17005元。

  日前,龙泉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出租车公司车辆总费用17005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

  定损单具有不确定性,允许有合理差异

  “要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关键要准确定位保险定损单的法律性质。”承办法官陈明指出,而现实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都以定损单为依据,对于多余的部分不予赔偿。

  陈明认为,保险定损单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人、维修企业根据事故车辆毁损程度,就车辆维修地点、项目、方式和费用等内容,通过平等协商后的意思表示,具有合同属性。同时,因保险定损往往发生在事故车辆实际维修之前,而实际维修费可能高于定损金额,也可能低于定损金额,因此,定损单具有不确定性,当属意向性协议。保险定损单只是对车辆损失的预估。而车辆维修是一项较为复杂的事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车辆的损失到底有多大,还需维修完毕后才能确定。所以,对于受损车辆,只要实际维修费用与定损金额之间的差异在合理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按照实际维修费用进行理赔。而且让出租车公司承担多出的1600元不符合公平原则,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