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网店须“亮照经营” 违规最高罚1万元

08.09.2014  10:47
  今后,四川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网络经营者须“亮照经营”,未按规定亮明身份的经营类网站,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这是9月5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的。

  省工商局日前正式下发《四川省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应在其网站首页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但出现“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被吊销并继续以原主体名义从事网络交易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站(网页)已关停的;因技术原因,网络经营者无法将电子链接标识在开设的网站(网页)上使用”三种情形的,不得申请电子链接标识。

  根据《规定》,网络经营者统一通过“四川省网络交易监管网”申领电子链接标识,电子链接标识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的样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电子链接标识的审核与发放工作。已持有四川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通用数字证书的网络经营者,在“四川省网络交易监管网”上通过数字证书认证直接提出申请,通过网络完成整个流程。申请成功后,申请者下载相关代码即可在开设的网站(网页)醒目位置使用。未持有四川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通用数字证书的网络经营者,需在“四川省网络交易监管网”上填写相关材料提出申请。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通知申请者复审办理地点、所需材料、办公电话。消费者在网购时,只要点击网站的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就能查询到该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注册信息。(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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