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禁驾,你了解吗? 去年至今泸州有13人终身禁驾

10.11.2014  19:42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杨崤 记者 丁汀) 在汽车时代来临的今天,机动车已经变成许多人出行的必备工具。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激增,交通事故数量也随之增多,在这些交通事故中,有的肇事驾驶员被处以终身禁驾,那么,什么是终身禁驾?哪些交通违法行为会被终身禁驾?今天我们就给大家说一说。

  驾驶机动车是符合条件的公民在依法考取驾驶证以后才能拥有的民事权利,是现代社会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的驾驶人却并没有珍惜这项权利,违法驾驶以致被处终身禁驾。

  终身禁驾是一种行政处罚,它是指国家公安交通机关,作出对驾驶员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考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那么,什么样的交通违法行为会被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考取呢?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一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从这一条法规里面可以看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那就是: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三构成犯罪的。

  2014年4月4日早上五点五十三分,在泸州市江阳中路公交站处发生了一起三车碰撞后两车燃烧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事后警方调查发现:肇事驾驶员陈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68.2mg/100ml。8月6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一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执行。在这起案件中,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属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刑属于构成犯罪。而且,据警方了解,肇事驾驶员陈某属于再次酒后驾车,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根据这些条件,泸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陈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除了类似陈某这样的事故,还有没有别的交通违法行为也会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身不得重新取得的呢?根据《道交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但是如果是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基础上,还有肇事逃逸的行为的话,那么对他的加重处罚,根据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件。

  2013年7月31日23时10分,文某驾驶渝CAY99X的小型客车沿龙马潭区龙南路行驶,该车行驶至龙南路荷花池市场路段处时,与行人游某发生碰撞,事发后文某并没有停车救助伤者,而是迅速驾车逃离现场,造成游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警方根据线索很快将文某捉拿归案。在这起事故中。文某不知道的是,正是在自己肇事后驾车逃逸,他受到的处罚将因此而不同,事后,文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执行,除了被法院判刑和作出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赔偿以外,泸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依法处罚文某,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

  文某的教训告诉我们,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驾驶员如果积极面对,及时救助伤者,也许就不会造成人员死亡。而如果抱着侥幸的心理,选择肇事逃逸,那么,同样的一起交通事故,不逃逸的处理结果会与逃逸的结果相差很多。

  近日,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驾驶员,听听他们认为终身禁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有的驾驶人说:“本身一直习惯开车的,一下子不能开车了,就不习惯。

  也有的驾驶人说:“我是属于公司的驾驶员。如果驾驶证被吊销的话,对我的影响太大了,工作就会没有,没有收入,太麻烦了。

  还有的驾驶人是这样说的: “如果我的驾驶证被吊销的话?不能开车,开车怕被查,肯定不方便,如果再开车要负法律责任的,出行不方便,办事不方便,没有驾驶证……

  有驾驶证的时候不存在,有了驾驶证以后再没有驾驶证就有很大的不便。现在很多工作都需要有驾驶证,有驾驶证好像已经成为入职的一种必备条件了。

  的确,对许多现代人来说,驾驶车辆已经成了生活的一项必备技能,终身禁驾,不仅仅是不方便,丢掉工作,还将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难以想象的困扰。所以,良好的驾驶行为和出事以后的依法处理就变得非常重要。

  根据泸州市交警三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张明警官介绍:比如说,一起正常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致人死亡或者是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这种情况,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对其要进行吊销证件的处理,但是我国的宽严相济政策,对其吊销证件两年以后可以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如果其为专职驾驶员,两年以后又可以拾起驾驶人这个饭碗,但是其中一旦有肇事逃逸的行为致人死亡,国家对其的处罚就是终身禁止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肇事逃逸属于违法行为,许多驾驶员在肇事后,抱有侥幸心理,逃离事故现场,这种做法不但对伤者不负责,也加重对自身的处罚。要知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等待交通肇事逃逸者的就不仅仅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还会面临终生禁驾。

  张明警官也说:“在我国《道安法》里的规定,除了肇事逃逸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要被终身禁驾以外,还有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构成犯罪的这种情况之下,也是要被判终身禁驾。

  2013年1月到2014年9月,泸州市共有13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这13起案件中,共造成11人死亡,5人受伤,经济财产损失高达上千万元。

  近年来,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泸州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加大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再次酒后驾车肇事、肇事逃逸等漠视他人生命、性质恶劣的交通肇事案件实行从重处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肇事驾驶员将实行终身禁驾。

  我们再次提醒大家:远离侥幸的诱惑,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安全驾驶,平安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