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刑法修正案(九)日前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8月30日《新京报》)
众所周知,很多国家都有“终身监禁”这个刑罚措施。在有的国家,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假释;在有的国家,“终身监禁”则不可以假释。我国《刑法》一直没有设立“终身监禁”,与“终身监禁”名称上类似的是无期徒刑,但无期徒刑是可以减刑的,因此它并不是真正的“终身监禁”。真正意义上的“终身监禁”,说白了就是要“把牢底坐穿”,老死在监狱里头。
从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条文来看,新设立的“终身监禁”,一是不可以假释,二是它专门针对犯贪污、受贿罪的人员而设。由此不难看出,我国增设“终身监禁”刑罚措施,主要是基于目前的反腐形势。一方面,废除死刑是一种国际潮流,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在跟进。虽然我国暂时还没有这方面的打算,但是早就提出了“慎用死刑”,也就是“能不杀的尽量不杀”。这一司法理念和原则不仅针对贪污、受贿犯罪,也针对其他犯罪。
于是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即使那些贪污受贿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的罪犯,也都没有被判处死刑。另一方面,“慎用死刑”同时带来了一个问题:有些犯贪污、受贿罪的罪犯,即使被判处死缓,两年之后就改为无期徒刑,然后再逐步减刑,以至于个别罪大恶极的贪官,坐不了多久的牢就被放出来了(何况还有提前假释等),他实际受到的惩罚与他的罪行严重不相称,这不仅让刑罚对腐败分子的威慑力大打折扣,而且有失公平公正,老百姓对此一直有很大意见。
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刑法》新设立“终身监禁”,而且这种刑罚措施是专门针对贪污、受贿犯罪而设,这是反腐败的现实需要,是完善刑罚制度、保证司法公正的需要,是进一步体现“罪刑相适应”刑法原则的需要,更是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切实体现,再次表明了中央反腐败的坚定决心,也是我国依法治国、以法治贪的路径探索。可以预见,“终身监禁”刑罚措施的设立,必将为深入反腐助上一臂之力。
当然,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文,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对有些贪污、受贿犯罪人员实施“终身监禁”。那么,这个“可以”的标准是什么,尺度在哪里,譬如说贪污受贿金额达到多少、情节恶劣到什么程度可以对其实施“终身监禁”,这个问题需要明确,需要有刚性的标准,尽量避免人为因素,更要避免暗箱操作,以保证公平公正。相信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会就此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