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发布细则:强奸未成年女性五种情形加重处罚
省高院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7月16日,省高院对外公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2010年10月开始实施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相比,本次公布的《实施细则》在强奸罪上注重了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规定具有强奸未成年人五种情形之一,可增加基准刑40%以下。同时,在职务侵占、隐瞒犯罪所得和妨害公务罪三个罪名上,量刑细则也更具操作性。
从7月1日起,我省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强奸等15种类常见犯罪量刑,都参照此《实施细则》执行。
强奸未成年人五种情形下增加基准刑
据省高院统计,2013年1月至今年5月,全省法院共审结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531件,14岁以下女童超过受害者半数。而在犯罪方式上,多数为邻居、教师、网友等熟人对反抗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或者通过物质诱惑、把柄要挟等对未成年人进行猥亵;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实施卖淫。
针对近年来奸淫幼女、特别是留守儿童性侵案多发的情况,《实施细则》明确了奸淫幼女的量刑幅度高于强奸妇女,这有别于2010版实施细则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此次《实施细则》规定,如果强奸妇女一人,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而奸淫幼女一人,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如果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
同时,强奸未成年人,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这五种情形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这标志着,我省针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留守女童以及不满十二周岁女童的司法保护正在进一步加强。
职务侵占罪等量刑更具操作性
除了在强奸罪上注重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之外,此次的《实施细则》在职务侵占罪,妨害公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三个罪名上,操作性更强。
此前,2010版实施细则对这三个罪名也都有所规定,但是比较笼统,在具体审判实践中不好适用。例如职务侵占罪,在2010年的《实施细则》中,只规定“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而本次的《实施细则》,对该罪在哪些情况下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哪些情况下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从重处罚的7种职务犯罪情况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