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区)迁入迁出
08.11.2013 17:46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跨县(区)迁入迁出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迁出,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移交情况表》(一份); 5、 税控设备(含金税卡、IC卡)。 办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跨区(市)县迁出申请。综合服务窗口查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迁入地址是否属实。对地址不符的,不予办理跨区(市)县迁移;经核实地址相符的,办理迁移,打印《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告知纳税人将《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交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新办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市)县变更经营地点,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
附件: | 纳税人跨区(市)县迁出.doc |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08.11.2013 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