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名现任省级纪委书记21人从中央或异地空降
多省纪委书记“空降”富有深意
文/潘洪其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目前推出“走进省区市纪委监察厅(局)系列报道”,其中介绍了各省区市纪委领导的履历。经统计发现,目前中国内地31名现任省级纪委书记中,有21人系从中央或异地“空降”。
本地官员升任和“空降”官员就任,是地方官员选任的两种模式。一般来说,由本地官员升任某领域的重要职务,主要体现该领域官员的“属地管理”原则;由中央(上级)或异地官员“空降”就任某领域的重要职务,主要体现该领域官员的“双重管理”原则。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和基层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决定了纪委书记同时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管理的“双重管理”特征。不过,以往地方和基层的纪委书记更多是从本地官员中升任,“空降”者比较少见。多数省级纪委书记由中央或异地“空降”,是中共十八大以来的一个显著变化。
这一显著变化,反映了地方和基层纪委权力架构有所强化的趋势。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方面的改革举措,既着眼于坚持和完善纪检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又体现“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的要求。明确了上级纪委提名、考察各级纪委书记和副书记的主导权、优先权,多数省级纪委书记由中央或异地“空降”,就是推进党的纪检体制改革的一个直接结果。此外,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改革党的纪检体制还作出两个规定:
一是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掌握案件线索和查办腐败案件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内容,是反腐败威慑力的关键所在。以往,不少地方纪委如果发现本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查办重大腐败案件,必须先向同级党委报告,在得到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进行初核或查处。现在,要求案件线索处置和查办必须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让上级纪委同时知情。这样,就会对地方党委形成制约,就不能轻易放弃对案件的查办。这项规定,从程序性权力的角度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有利于纪委在地方和基层权力格局中相对独立行使监督权。
二是扩大纪委行使权力的范围,实现“两个覆盖”——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中央纪委要求,各派驻机构是由上级纪委派出的,必须坐到纪委位置上来,代表上级纪委行使监督权;各巡视机构要着力发现领导干部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地方党委书记的同志在内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贪污腐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等问题。“两个覆盖”旨在保证纪委机关对中央部委、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全方位监督,也是在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保障了纪委在所置身权力格局中的相对独立监督权之后才能真正做到的。
以上有关党的纪检体制的改革,突出强调了纪委进行监督的权力和责任,包括监督同级党委的权力和责任:一方面,各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体责任,主要体现为选好用好干部、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党委主要负责人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另一方面,各级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监督责任,主要体现为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等。
在一定意义上说,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之间的关系,有点儿像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工矿企业对安全生产承担的主体责任与安监、消防、环保等监管部门承担的监督责任之间的关系。明白了这一点,对省级纪委书记由中央或异地“空降”以及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纪委行使权力的“两个覆盖”等,也就能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4年2月下半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