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书记山西之行后的五天 各地省委书记赴一线

16.11.2017  15:03

  原标题:中纪委书记山西之行后的五天

  中纪委近期最重要的一次会议,就是11日召开的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

  会议结束后,多个地区党委、纪委在第一时间传达学习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如何把改革蓝图转化为生动实践?长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对于各地领导干部的责任落实提出了两个要求:

  一是试点地区党委要切实担当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当好“施工队长”。

  二是纪委和有关单位要抓好组织实施,有力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在这次会议结束后的不到五天时间里,各地迅速展开了行动。

   当好“施工队长

  省委书记是改革试点任务的第一责任人,不仅要上心,还要上手。

  14日,河南、江西、湖南三省省委书记出席本省推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这已是河南省委书记谢伏瞻三天内第二次召开监察体制改革相关会议。他表示,现在的重点不是“为什么做”而是“怎么做”。这次动员部署会已经开到了县一级,会后主要任务就是抓落实,没有特殊情况不必再层层开动员部署会。

  据了解,河南省已制定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其中,市级在今年11月底前、县级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制定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方案。明年2月10日前,省、市、县三级产生本级监察委员会,完成检察院涉改部门编制划转和人员转隶工作,做好转隶后纪委监委人员调整配置工作。明年2月底前,完成案件和问题线索交接处置工作,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各项重点工作任务。

  在山东,省委第一时间成立了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并公布具体人员名单。组长由省委书记刘家义担任,省委组织部长、省纪委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1名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名副省长、省检察院检察长任副组长。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陈辐宽兼任办公室主任,从省纪委机关等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推动改革,既要借鉴试点经验,更要严格落实中央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李纪恒就指出,凡是涉及改革工作,决不允许擅自决断改革事项,决不允许擅自更改改革方案,决不允许擅自变更改革任务,决不允许擅自调整改革范围。对在推进改革过程中敷衍塞责、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甚至失职渎职的行为,将坚决追责问责。

  辽宁省委书记陈求发、四川省委书记王东明、河北省委书记王东峰、吉林省委书记巴音朝鲁、甘肃省委书记林铎也都分别对改革的任务书、时间点、施工图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以最严明的纪律保障改革的推进。

   纪委抓住关键环节

  转隶是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关键环节,纪检部门、检察机关都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对全区5个地级市、22个县(区)涉改部门机构人员进行全面摸底,逐个审核转隶人员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和违纪违规问题,严把转隶干部廉洁关、政治关。

  江西则已初步协调落实省监委与省纪委合署办公场所。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孙新阳要求,要把转隶干部教育培训抓在前面,结合十九大精神学习进行全员培训,将纪检干部与转隶干部集中起来开展学习培训。

  如何更好地推动转隶工作?既要不等不靠,也要学习经验。多个省份就派出调研组,到北京、山西、浙江学习改革试点经验,提前布局。

  10月初,辽宁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廖建宇就开始协调省纪委监委办公地点选址工作,派出调研组到浙江、山西学习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经验;10月下旬,江西省纪委领导带队赴邻省浙江学习改革经验,起草《江西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内设执纪执法机构怎么设,相关职能怎么定?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重庆市纪委为各区县纪委书记拉出了一份重点任务清单。重庆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陈雍介绍,市纪委,具体涉及三大类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和人员转隶、线索处置、“留置”取代“两规”等,每一类内容按照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细化梳理。

  安徽省纪委则根据任务书确定了明确时间表,按计划,安徽县、市两级分别在今年12月和明年1月上旬挂牌成立监委,产生监委领导班子,明年2月底前全部完成转隶。

   中纪委机关报答疑解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后,一些小伙伴对具体内容产生了疑问,对此,《中国纪检监察报》近期发表系列文章为大家解疑释惑。

  有人指出: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并接受监督,为何又能将人大机关纳入监察范围?甚至有人觉得,这不是“儿子”管“老子”吗?

  中纪委机关报回应称,这是没有理解监察法草案中所明确的监察范围和对象。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而不是“机关”。也就是说,监察的是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职务行为,该公职人员所属的单位不是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

  还有一个小伙伴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谁来监督监委?

  其实,通读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试点决定和监察法草案依法在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的同时,规定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强化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防止出现“灯下黑”。

  一是党委监督。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监督。

  二是人大监督。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三是内部监督。监察机关设立专门的干部监督机构,强化对监察权行使的监督。内部机构设置体现反腐败工作各环节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衡的理念,强化制约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四是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腐败案件的调查由监察机关负责,查明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可以退回进行补充调查。

  五是人民群众监督。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等行为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在全国推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作为“施工队长”的省委书记已站到一线,纪委负起专责,精心筹划,推动了这张改革蓝图在全国各地形成生动实践。

  来源:长安街知事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