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关于开展全省煤矿Ⅲ级水患矿井专家抽查的函

11.07.2016  13:37

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切实落实矿井水害防治措施,防止水害事故的发生,决定组织开展全省煤矿Ⅰ、Ⅱ级水患矿井专家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全省煤矿Ⅰ、Ⅱ级水患矿井专家抽查由省安科院负责组织实施,由省安科院组织8名专家分成2个组(每组地质专业2名、采掘专业1名、机电专业1名)开展抽查,驻地煤监分局和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派人参加。

二、检查时间

7月10日起至8月底。

三、检查范围

全省已复工复产矿井(包括启动隐患整改矿井)中的Ⅰ级水患矿井、部分Ⅱ级水患矿井和受关闭煤矿水患威胁的矿井及受采空区积水威胁的矿井。抽查矿井数不少于30处。

四、检查重点内容

严格对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安监总局28号令)、《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省局《四川省矿井水患现状调查技术要求》(川安监【2014】173号)以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级别相对应的“地测专业”等级标准内容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省局《关于2016年煤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安监【2016】13号)、《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6〕16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防治水制度制定及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煤矿是否制定了水害防治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是否建立了水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并定期开展水害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是否建立了防治水岗位责任制、防治水技术管理、水害预测预报等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是否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是否配备了探防水专用设备,井下探放水是否有专门设计、是否由专业人员和专业队伍进行施工,探放水工是否经培训合格等。

(三)水害防治基础管理情况。矿井地质报告是否齐全(勘探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地表水、采空区及废弃老窑积水、相邻关闭煤矿积水对本矿的影响等情况是否查明,是否按期开展了水害现状调查并按规定划分水文地质类型;是否编制了矿井充水性图等5种必备的防治水图件和矿井涌水量等15种基础台账资料;是否对相邻煤矿进行了矿图联测,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废弃的老窑情况;是否把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并划定了积水线、禁采线、探水线、警戒线;

(四)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是否超层越界;水体下开采是否按规定经过论证并审批;急倾斜煤层是否存在水体下、老空水区域下进行采掘作业;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制定并落实探防水设计、措施,资源整合矿井和接近老窑老空、断层、强含水层、地质钻孔、岩溶裂隙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矿井是否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设计和布置超前探测钻孔;对水害威胁区域是否进行了治理,对治理效果是否进行了检验,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是否在违规进行采掘作业;矿井排水系统是否达标和完好,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是否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装备潜水泵排水系统。

(五)地面防治水情况及水害应急救援准备情况。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地表河流、水库、山洪可达部位等附近的矿井防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构筑和落实到位;是否成立有雨季“三防”领导小组,是否按要求制定和落实“雨季三防”各项措施,是否建立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停产撤人制度并落实到位;煤矿企业是否制定了水害应急预案,是否对职工进行过出现透水征兆立即撤人的培训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是否定期对矿井排水设施进行维护、检测和检验,确保矿井排水系统正常运转。

(六)全省“煤矿瓦斯水害防治专项检查”、“异地交叉监察”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每个矿检查结束,由专家组提出专家检查意见书,涉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驻地煤监分局下达执法文书,其余由市或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执法文书,依法处理处罚,并督促整改到位。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立即责令煤矿停产停建,并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措施,限期整改治理,消除隐患。

(二)专家抽查结束,由专家组提出Ⅰ、Ⅱ级水患矿井抽查总结报告,针对安全隐患和问题较多的市(州),省局将在全省进行通报。

(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要加强对煤矿隐患整改的监督,整改情况经验收后报省局。

请各市(州)将该通知转发到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