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4.20”芦山7.0级地震救灾紧急采购管理的通知
川财采[2013]15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了保障“4.20”芦山7.0级地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现就救灾紧急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4.20”芦山7.0级地震救灾应急救援工作中,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捐赠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二、在“4.20”芦山7.0级地震救灾应急救援工作中,涉及灾民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等采购活动可以作为紧急采购项目,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供应商直接购买。各采购单位在实施上述采购活动中,要以保证国家利益、灾区人民群众利益和捐赠人的意愿为宗旨,充分考虑灾区救灾的实际需要。
三、紧急采购项目的采购应当由二人以上采购人员和本部门纪检监察人员组织实施。采购人员必须在发票等购买凭据上背书签字。
四、四川省财政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开设了“‘4.20’芦山7.0级地震紧急采购公示”专栏。采购单位应当在紧急采购活动结束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包含采购单位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总价,采购结果确认时间以及供应商名称等内容)在专栏公示。
五、采购单位应当对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查收,办理查收和交接手续,确保其种类和数量准确无误。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种类和数量出现问题的,应当由采购单位及其采购人员承担相应责任。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出现问题的,应当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涉及采购单位及其采购人员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震救灾紧急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采购单位要保存好紧急采购项目的有关资料和凭据,并对采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以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
2013年4月22日
四川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