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应将减税红利进行到底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亟待调整

25.12.2018  19:20

一、2018年的税制改革回顾

2018 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改革开放40周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 “十三五” 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作为构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2018年的税制改革可谓是“你方唱罢我登台”,从年初到年末,税收制度改革与征管体系优化进一步提速,呈现出多税种齐头并进的态势,给纳税人带来持续不断的惊喜。

在增值税方面,在2016年全面完成营改增试点和2017年增值税税率四档变三档的基础上,从2018年5月1日起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率,并统一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以及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符合条件企业的留抵税额予以退税。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中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一直采取“分类计征”的税制模式。虽然历经多次改革,但以往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主要侧重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与税率结构的微调,并未涉及到税制模式的转换。2018年8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现了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转换,不仅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扣除标准,而且新设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中低档税率适用范围,并在2018年10-12月率先享受改革后的基本减除费用红利。数据显示,2018年10月首个申报期结束后,个人所得税减税316亿元,有6000多万名改革前的纳税人不须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虽然没有涉及重要税收要素的改革,但是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等税收优惠政策在本年度都陆续出台,涉及职工教育经费、责任保险费等扣除项目标准也不断放宽,切实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

在其他税种方面,也力求体现减税让利的宗旨。2018年1月1日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在通过税收杠杆差别调控,实现“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双向激励约束作用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企业实际负担能力,总体思路是由“”改“”,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税费平移”。2018年7月1日实施的烟叶税法和船舶吨税法,也基本贯彻“税负平移”原则,由暂行条例平移上升为法律,保持改革前后税收负担不上升。而印花税自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则是进一步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在上述税制改革的基础上,2018年的税收收入增长明显体现出“前高后低”的特点。前11个月,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扣除出口退税)比上年同期增长9.5%,其中,前4个月增长16.8%,5-11月增幅回落到4.7%,比前4个月低12.1个百分点。

与税制改革同时进行的还有税收征管体系的优化。自2018年3月以来,中国实施我国税收征管进程中的第三次征管体制改革,实现了自1994年以来的国税地税机构的合并,而且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管。通过两套税务机构的合并,税费业务的整合,在增强税务部门服务国家治理能力的同时,也进一步降低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二、2019年税制改革展望

即将过去的2018年,必将成为我国税收改革进程中重要的记忆,但是,距离2020年“十三五”收官之年越近,税制改革所面临的任务就越重,要实现2020年完成现代税收制度的目标,即将来到的2019年,有更多的期望与任务都决定着税制改革需要进一步推进,有三个“”值得期待。

1、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进度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所确定的税收法定原则,将目前现行税制中的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是近年来最重要的立法任务之一。2015年3月,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中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起草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明确不再出台新的税收条例;开征新税的,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同时对现行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的时间作出了安排。但是,到目前为止,18个单行税种中,也仅仅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与船舶吨税6个税种属于法律层次。在2019年,应该有更多的税收暂行条例实现立法规范,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目前比较成熟的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印花税等有希望率先突围,而其他税种的立法也会在2019年完成相应的前期准备工作,为下一步全面实现税收法定原则奠定基础。

2、减税政策效应的设计力度

首先,做出一个基本判断,税收政策的转向必须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因为它应该给纳税人明显、稳定的预期,更应该是设计出一揽子计划,而不能仅仅成为短期刺激。因此,既然在2018年已经进入到全面减税周期,那么2019年不应该出现明显的变化,而应该将减税红利进行到底,大规模、实质性、普惠性减税政策值得期待。

其次,在2018年的基础上,2019年的减税重点在哪里?以2017年收支情况为例,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是144360亿元,如果不考虑进出口的情况,其中排在前四位的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很明显,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对于中低收入的减税效应也日益凸显。那么要进一步实现大规模减税的目标,作为我国规模排在前列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该首当其冲。

对于增值税,按照税收中性、减税激励和税制简化的要求,我国增值税宜以简并税率为目标。目前实施的16%、10%、6%的三档税率在2019年应该进一步通过降低名义税率、简并税率结构的方式,降低社会税收负担。

对于企业所得税,有三个方面需要关注:其一,必须加大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等特殊行业的普惠性税收免除等,以推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其二,必须结合企业实际运行情况,进一步放宽相关费用扣除标准与范围,力求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更接近实际运营状况;其三,近年来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直处于下降的趋势之中,要应对国际税收竞争的挑战,需要考虑全球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适度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

3、征管服务水平的实施温度

我国近年来税务机关的征管服务水平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与此所对应的,依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世界营商环境报告》,中国2018年的纳税指标排名也较去年上升了16位,其中纳税次数排名较去年上升了23位,列世界第15位;纳税时间排名较去年上升了43位,列世界第53位。因此,2019年应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通过技术化的手段压缩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取消或简化纳税人的涉税资料证明事项,让这些有温度的征管服务措施优化税收环境,与税收减税政策形成合力。

 

(来源: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