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引入人民调解机制

12.09.2014  13:20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11日讯(记者 雷兹) 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解决,是当前医疗纠纷发生后人们采取的主要解决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会遇到种种困难。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卫生局获悉,《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由市政府常务会通过,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中提到,今后,成都市的医疗纠纷将增加一条解决途径,即被称作第三方调解的“人民调解机制”。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中提及,医疗事故处理有三条途径,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遇到种种困难。此前,成都市尚未建立快捷有效、具有公信力的专业第三方调解纠纷,只能由卫生行政部门出面调解,但由于患方对卫生行政部门公正性心存疑虑,常常使调解无法有效进行。

另外,虽然诉讼解决医疗纠纷是最佳选择,但因为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而复杂,诉讼时间较长。因此,患方多数不愿意走司法途径来解决医疗纠纷。此次《办法》的通过,意味着“第三方调解”将为医患双方找到一个全新的调解通道,使成都市医疗纠纷的解决又多了一条途径。

在这个即将施行的《办法》中,成都市明晰了卫生、公安、司法行政、财政、民族宗教、残联等部门的职责,较之以往不同的是,司法行政部门将负责指导成都市各区(市)县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而医调委的工作所需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工作场地和设施等由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成都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医调委属于第三方调解机构,将聘请不少于三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聘请的专职、兼职人民调解员中要有法律、医学方面的专业人员,而且医调委要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负责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解决提供技术、法律咨询服务。

按照即将施行的《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额在二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赔偿额超过二万元的纠纷,根据双方意愿,可选择第三方调解,可向卫生部门投诉进行行政调解,也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