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法不责众”清除“害群之马”

17.12.2013  13:11

  省委书记王东明在《治蜀兴川重在厉行法治》重要论述中指出:“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威”、“法律从本质上讲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但他同时又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屡屡发生因不守法、乱执法而引发不稳定事件,社会反映十分强烈”。这就意味着,在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和社会里,不应该出现群体性违法事件,如果出现群体性违法事件,是基于这样三个原因:一是某一法律制度不健全,不能完全体现人民意志,这是立法的原因,需要纠正,也说明我们的法治需要不断完善;二是执法者不能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结果造成社会不公,引发群体性违法事件;三是少数人不懂法、不信法,仍然按照人治的思维模式行事,结果引发群体性违法事件。

  一些人常有“法不责众”的说法和想法。这个“众”就是一个“群体”概念,却十分模糊,究竟是三人为“众”,还是十人、八人,乃至成百上千的人为“众”,总之是不确定的。所谓“法不责众”在人治社会里时常出现,是因为其立法精神错位,法制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少数人治理多数人的权威,因而在多数人反对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法不责众”现象。但是在法治社会里,我们的立法精神是符合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因而就不存在立法角度上的“法不责众”。如果出现群体性违法事件,主要是少数违法者个体出现问题,是少数人不懂法、不用法、不惧法,以为凡事只需纠集一伙人一“闹”就能得到自己想得到的东西,以为“法不责众”在法治时代仍然行之有效,那就大错而特错了,“法不责众”现象必须得到纠正。   省委王东明书记在《治蜀兴川重在厉行法治》重要论述中还特别强调,实现司法公正,关键取决于司法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要强化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引导大家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信仰上的坚定,始终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忠诚于宪法和法律。要坚持司法为民,结合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认真解决群众打官司难、执行难等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让大家相信法律、依靠法律,从而发自内心地拥护法治、信仰法治。   从建立并完善法治国家和社会角度看,严格依法执法,坚决维护法律权威,是当前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坚守的底线,绝不允许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现象出现,绝不允许“害群之马”在执法队伍中得以生存。从全市纪检监察查办案件情况看,司法机关个别“害群之马”在体制内违法乱纪,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严重挑战法治精神和法治权威。在“法治巴中”建设中,应当借机、借势清除这些“害群之马”。王东明书记还特别强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依法办事浓厚氛围的十分重要性。他特别指出:“建设法治四川,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守法、依法办事的正确导向”。也就是说,在这个“人人”中,包括大大小小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同时也包括其他所有社会成员,强调全社会没有“法外之地”,也没有“法外之人”,要求每个人都要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这是从根本上纠正“法不责众”现象,以及从根本上清除“害群之马”的有效办法。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到人人学法用法和个个守法敬法,当是我们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的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