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 向人大报告——我省首部粮食安全综合性地方法规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9.09.2020  18:53

  我是一粒米,别把我看不起。

  一粒一粒米呀,来得不容易。

  …

  这首小朋友都爱唱的儿歌,讲出了一个道理。

  一粒米从田间地头走进千家万户,成为百姓餐桌上的食物,乃至春节团圆的年夜饭,看起来简单,实则殊为不易,“一粒一粒米呀,我们要爱惜”。

 

 

  今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这次,《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我省第一部保障粮食安全的综合性地方法规进入立法快车道,让我们来看看令人关注的热点都在哪里。

 

加强立法 从国家战略出发

 

  粮食安全是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问题,中国高度重视,确立了“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新战略。

  四川省作为经济大省、人口大省、粮食生产和消费大省,又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之一,粮食安全问题更是重中之重。

 

 

  目前,从全国看,涉及粮食的法律主要有《农业法》《土地法》《种子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其中《农业法》中关于粮食安全的规定有6条,这是国家法律中第一次提出“粮食安全”概念并以法律的形式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出要求。

  从全省看,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粮食安全的地方性法规。

  而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共分为总则、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质量安全、应急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九章60条,就粮食安全涉及的各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此次立法,正是要根据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全省的政策措施总结实践经验,符合上位法规定,立足全省实际“保障粮食安全”,这一基本思路在总则第一条就已阐明。

 

报告人大 行政首长责任制

 

  中国实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举目全球,可以说是最严制度。国家从2016年起对省政府进行考核,全省相应对市、县行政首长落实粮食安全责任进行考核。

  《条例(草案)》总则明确,粮食安全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担、全民参与的原则,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平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满足人民生产生活对粮食的基本需求。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省、市(州)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条例(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粮食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对浪费粮食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餐饮企业和集中用餐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制止餐饮浪费。”“公民应当增强节约粮食的意识,养成科学、健康的粮食消费习惯。

 

储备稳粮 设安全督查专员

 

  粮食储备一章作出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制度,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

  政府储备实行计划管理,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两级储备为辅,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规定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政府储备的品种结构和管理方式,确保地方政府储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和调用高效。”“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条件,履行主体责任,保障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专门规定,建立健全储备粮安全督查专员制度,安全督查专员按规定监督、报告储备粮安全状况,进一步严格了粮食储备监管。同时,这次立法也鼓励餐饮企业和集中用餐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及城乡居民家庭平时根据需求储存一定数量的口粮。

 

安全建档 质量不符即召回

 

  较之以往,立法更加注重粮食质量安全可查源,可追溯,有档案,粮食不符合标准就召回。

  质量安全一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和管理。

  粮食经营者对所经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相关规定,定期开展粮食质量检验,建立检验报告、入库来源和销售去向等相关信息的质量安全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粮食、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追溯管理体系,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粮食产品的行为。

  《条例(草案)》专门对粮食召回制度作出规定:

  粮食经营者发现销售的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主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粮食、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粮食、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粮食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粮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应急保障 突发状况可应对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中国经受住了考验,四川也经受住了考验。关于粮食安全方面宝贵的经验亟需上升为法规,应对突发状况,《条例(草案)》专列一章。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制定区域内粮食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

  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粮食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供求失衡等状况,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粮食供应。

  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证应急需要。

  《条例(草案)》特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体和受灾村(居)民粮食供应救济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粮食需要,体现出对特殊群体的关爱。此外,《条例(草案)》还针对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通过以陈顶新、低收高转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违规倒卖政策性粮食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违反规定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储备指标,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图片:孙信志 王子钦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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