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安全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05.08.2015  17:31

各市(州)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14号)的统一部署,2015年7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大检查工作。近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专项督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16号),将对我省工作情况进行督查。为切实做好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精心部署、全面开展检查督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相关企业、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和省政府安委办有关文件要求,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全面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安全大检查、督查、自查工作。各市(州)、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四不两直”的方式,对本辖区、本行业涉及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的相关企业、责任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督查,做到全覆盖、不遗漏。要在2014年粉尘防爆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本地区、本部门的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的基本情况,建立台账和认真填报《粉尘作业场所基础情况表》(见附件)等报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省政府安委办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二、严格执法、强化隐患整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和“三个必须”的原则,加强监管,督促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的企业和责任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等标准规范,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安全隐患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督促责任单位认真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整改的企业要开展“回头看、回头查”,确保整改到位。要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较多、问题突出的企业,该停产停业停工的要坚决停产停业停工,该取缔和关闭的要一律取缔、关闭。

请各市(州)于11月10日前将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工作总结情况和附件1至附件4一并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徐永忠

联系电话:028-86632582  86632873(传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粉尘作业场所基础情况表.xls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