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要求彻底清理8类错误做法 以需要研究为由不立案?现在不得行了

07.05.2015  11:33

省法院要求彻底清理8类错误做法

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为保证5月1日起实施的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推行,省法院近日发文,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从满足人民群众立案需求出发,彻底清理并坚决取消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一系列错误或习惯做法以及地方“土政策”。

省法院立案庭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正当诉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立案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省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彻底清理与立案登记制不符的8类错误或习惯做法以及地方“土政策”,包括:以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学习、开会、休假等非正当理由对当事人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起诉或申请不予立案或拖延登记立案;为了追求结案数和结案率而强行要求当事人必须对同一标的案件分解起诉;以影响绩效考核成绩为由不予立案或拖延登记立案;以地方党委政府高度关注某类案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配合地方中心工作等非法定事由拒绝或拖延立案;以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和执行结果的评估为前提条件决定是否登记立案;以案件疑难需要请示研究等为由不予登记立案;违背当事人意愿,借口诉前调解不予立案或拖延立案;在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之外附加登记立案的条件。

省法院立案庭相关负责人强调,立案登记制的基本内涵,就是指对依法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就必须摒弃那种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以各种违背法律规定的借口或理由,人为地不予立案,故意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诉权的错误做法。

省法院要求各地法院,要坚持诉讼经济原则,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起诉,能当场登记立案的,当场立案;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在接收诉状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能人为拖延立案或者为当事人立案人为设置障碍,增加当事人诉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