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三证” 9月起四川派出所不再开14类证明
12.08.2016 15:06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出具了户口簿却被要求开具曾用名证明、奔波往返于派出所就为开个出生地证明、一家人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如何证明“我妈是我妈”?
一直以来,“办证多、办事难”一直备受群众诟病。信息不对称、多部门“踢皮球”的症结长期未得到解决。而今后,诸如此类的烦心事有了解决之道,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近日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从9月1日起,派出所将不再开具户口迁移情况等14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9类事项由派出所视情予以开具,而居民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6类证明将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具。
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公安将按照公安部部署,严格落实《意见》规定,为群众提供便利。其他11个部门也将对基层单位办理相关事项制定具体规范。
A
规定
有了“三证”
14项证明派出所不再开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记者在《意见》中看到,派出所不再出具的14类证明中,姓名、曾用名、民族成份、籍贯等9类事项,是通过户口簿、身份证和护照就能够完全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
而我们常见的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注销户口、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等5类事项,凭居民户口簿即能够证明,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派出所也不再出具证明。
9类证明
派出所视情况予以办理
《意见》还明确了派出所可以开具的证明,主要包括9类情形,涉及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如注销户口、非正常死亡,无犯罪记录证明、临时身份证明等。群众提出申请后,派出所将根据具体情况,经过核实后出具证明。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6类证明
应由相关部门开具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当事人可凭个人声明证明婚姻状况
“证明我是我”由单位负责核查
对涉及个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需要证明的6类事项,《意见》指定了负责部门并明确了办理方法,公安机关不再负责开具。
记者注意到,婚姻状况除了提供结婚证、离婚证等相应证书外,还可以凭借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据悉,去年民政部规定,全国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可采取个人声明承诺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如需要证明声明承诺真伪的,可以通过部门之间核对,当事人对婚姻状况的意思表示和真实性必须承担责任。
另外,针对如何“证明我是我”,《意见》规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B
解读
12部门共同制定政策操作性强
随着《意见》出台,派出所不再出具相关证明后,会不会出现有关单位仍然要求开证明,而群众办事无门的情况?
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是12个部门联手进行的改革,并非闭门造车,参与制定政策的是与老百姓办证打交道最多的部门,它们是在经过长时间摸底、充分收集了群众在办证时面临的诸多困难和问题,并吸取部分地方的经验后,共同制定的政策。今年6月底,《意见》征求稿还向社会大众征求了意见,部门之间也相互交换了意见。“可以说,这是12个部门经过充分实践和沟通后的成果,操作性很强。”
将建部门信息共享核查反馈机制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技术上将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反馈等机制,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凡是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该负责人表示,《意见》确立的“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全社会通行的,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凡是不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的事项,任何单位不得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
按照公安部部署,各省级公安机关都要对公安派出所出具的9类证明制定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其他11个部门也将对基层单位办理相关事项制定具体规范。
擅自要求开不合理证明将追责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意见》精神,对各自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除《意见》中明确需要出具的证明外,对于确需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
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应当或可以出具证明和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当。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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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2016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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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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