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规让诉讼当事人少跑路 3类案件应巡回审判
原标题:三类案件应巡回审判
●可通过车载法庭、院坝法庭或设立相对固定的巡回审判点等形式开展
●可开设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消费者权益纠纷等专业化巡回审判法庭
10月11日,省法院对外公布关于规范巡回审判工作的意见。从制度上规范了全省法院巡回审判的方式、原则等,明确因春耕、农忙等原因导致的季节性纠纷等三类案件应进行巡回审判。省法院相关人士介绍,从制度上规范巡回审判,四川走在全国前列,“把诉讼当事人走的路,让法官来走。”
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派员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地进行的巡回开庭审理和宣判、巡回调解等形式的审判活动。近年来,我省基层法院将巡回审判作为主要办案方式,以车载法庭、马背法庭、院坝法庭等巡回办案,方便群众特别是山地、高原地区群众诉讼,就地解决纠纷,开展法制宣传,目前全省基层法院巡回审判率已超过40%。
省法院立案一庭庭长李守正介绍,意见规范巡回审判的方式,明确三类案件应当进行巡回审判,即:当事人因年老、身体残疾等原因到庭参加诉讼确有困难的案件,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纠纷等具有典型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因春耕、农忙等原因导致的季节性纠纷案件。巡回审判可通过车载法庭、院坝法庭或设立相对固定的巡回审判点等形式开展。各地法院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数量,开设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消费者权益纠纷等专业化巡回审判法庭。巡回审判法庭要坚持“两便”原则,既要方便群众诉讼,减少讼累,又要便于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效率。同时要通过巡回审判,开展以案说法,促进公序良俗,树立法律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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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应进行巡回审判的三类案件外,还有七类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巡回审判:
涉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件
具有一定社会教育意义的婚姻家庭类案件、相邻关系类案件(宅基地纠纷、通行、通风、排水、采光等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标的额较小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便于当事人举证、质证,需要到案件发生地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勘查的案件
涉及老年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案件
双方当事人在同一行政村、社区、企业、学校,当事人申请到其居住地审理的案件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关注的案件
其他适合巡回审判的案件
不宜进行巡回审理的案件:
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巡回审理的案件
重大疑难案件
方便一方当事人诉讼,但明显增加另一方当事人诉讼成本,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