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篡改高考志愿重演亟待提高违法成本

12.08.2016  15:35

据报道,山东青岛考生常升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余波未平,山东菏泽单县又传出4名考生高考志愿被篡改的消息。据了解,嫌疑人陈某出于嫉妒心理,进入5名同班同学的报名系统,篡改了4人的高考志愿,另外一名女同学因分数低于陈某而“躲过一劫”。目前,篡改常升志愿的郭某已被警方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请逮捕,篡改4名同学志愿的陈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信息时报:

近几年来,考生高考志愿被篡改的事情时有发生,有的是恶意篡改他人志愿,有的则是学校老师“善意”篡改学生志愿,还有招生学校“偷填”考生志愿的。但目力所及,还没有篡改者被判刑的案例出现。正因为违法成本太低,才导致此类事件时有发生。

就像替考入刑一样,篡改高考志愿也当入刑,或在刑法中增设专门罪名,或在现有相关罪名中纳入篡改高考志愿的行为。唯有加大打击力度,才能阻止恶行的蔓延。新快报:

郭某出于“竞争的需要”篡改了常升的高考志愿,陈某则纯粹出于嫉妒心理篡改了4名同班同学的志愿,他们的动机之可笑、手段之恶劣令人吃惊。常升算是幸运的,他已收到陕西师范大学补发的录取通知书,而单县4名被篡改志愿的考生,又将面临怎样的命运?目前还不得而知。

篡改他人志愿的郭某和陈某已被警方刑拘,等待他们的或将是法律的制裁。但颇为尴尬的是,郭某被警方提请逮捕的罪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以看出,将这一罪名适用于篡改高考志愿,是显得有些牵强的;更重要的是,这一罪名中的“后果严重”是指“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等等,篡改高考志愿并不会导致这样的严重后果,而没有“后果严重”这一要件,恐怕就难以构成此罪。嫌疑人郭某和陈某将会受到怎样的惩处,尚有待观察。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尴尬,是因为现行刑法中没有专门针对篡改他人志愿的罪名。按照法律界的梳理,篡改他人志愿还可能涉及三项罪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罪。但同样的,一方面,将这些罪名适用于篡改高考志愿,依然显得有些牵强;另一方面,这些罪名的成立都以“后果严重”为前提,那么,篡改高考志愿算不算“后果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