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近日,省教育厅《加强管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出台。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规范中职学校校外教学点
《意见》规定从2014年春季学期起,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新批校外教学点,中职学校不得新办校外教学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对校外办学点的评估审批管理制度,制定管理办法,严格控制现有校外教学点数量,严格管理现有校外教学点。尤其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医药卫生类、教育类中职学校不得与非医药卫生类、非教育类的学校新办校外教学点。非医药卫生类、非教育类中职学校不得新办医药卫生类和教育类专业。
落实审查制度 规范中职学校招生宣传和收费
教育厅要求,中职学校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招生宣传资料(招生简章),合法真实准确向社会公布招生学校、办学地址、招生专业、学制年限、实习时间、资助政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关键信息,招生宣传资料(招生简章)须报属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在招生宣传资料(招生简章)上注明“已经xx市州教育局审查备案”后才能向社会公布。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中职招生统筹管理,落实中职学校办学资质年审制度、中职招生宣传资料(招生简章)前置审查备案制度。招生开始前,要按属地原则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统一公示属地中职学校和在本区域招生中职学校的关键信息,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办法 规范注册中职学生学籍
从2014年春季学期起,未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省公示的中职学校不得注册学籍;不具备中职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不得挂靠中职学校注册学籍;不得“一校两牌”注册双重学籍;不得虚报学籍或滞留流失学生学籍;不得将普通高中、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学生注册中职学籍;违规举办的校外教学点不得注册学籍;民办中职学校新招的学生不得以公办校外教学点的名义注册公办中职学校学生学籍。
建立教学质量监控制度 规范中职学校教学行为
要进一步加强中职学校管理制度建设。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切实加强德育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实习管理、安全管理和招生就业管理。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和我厅制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专业设置,认真履行报批备案手续。
要进一步规范中职学校教学秩序。制定并严格执行实施性教学计划(专业教学实施方案)、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教学工作计划,教材选用管理制度、教学例会制度、班级教学日志制度、教学检查制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规范选好教材,确保开设的课程和学习时间达到《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的规定。不得无教学计划行课和随意更改教学计划,不得在课程设置、教学时间上偷工减料。
要进一步加强中职学生实习管理。不得组织一年级学生校外实习,不得组织二年级学生顶岗实习。严格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和教学计划,组织三年级学生顶岗实习。要制定学生实习计划,签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实习辅导员制度,配齐配足实习辅导员,加强学生实习管理。要对实习学生投保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学校责任保险、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不得安排中职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天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建立督查奖惩制度 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教育厅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立即行动,对辖区内中职学校办学行为进行一次拉网式清理排查、不留空白、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中职学校要端正办学方向,牢固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增强依法依规办学意识,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自觉规范办学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中职学校校长是规范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分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确保本地本校办学行为规范有序。
教育厅加强管理 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 -
成都01:18 22.02.2014 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