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实施 有关工作的通知

06.07.2016  02:29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自2016年7月2日起施行,明确取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事项,并修改相关法律责任。现将做好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停止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2016年7月2日前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申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抓紧时间,尽快完成审批。

二、针对我省辖区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除外),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自行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实施过程中相关配套规定、工作程序、执法检查等工作的衔接,及时修订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确保权力取消到位。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尽快实现从事前审批把关到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切实加强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活动的监督核查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不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确保监管职责履行到位,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