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法治基石 为群众美好生活护航

29.03.2023  23:07

  2021年12月,《绵阳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纳入绵阳市2022年地方性法规修改项目。2022年12月30日,绵阳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3年3月28日,《条例》提交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

 

既要讲“规矩”  也要有“温度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物业服务走进越来越多的家庭,成为居民生活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好的物业服务可以带来好的居住环境,成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关键小事”。

  2019年,《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使绵阳的物业管理有法可依。然而,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大树被随意“搬家”“砍头”,物业费随意涨价、车位只售不租、小区乱搭乱建、违法使用消防通道等物业服务乱象仍未得到强有力的规范。加之,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要求,绵阳市人大常委会认真组织对该市涉及民法典的地方性法规开展专题清理,发现《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与民法典存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内容;2021年9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后,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对其作了对照清理,发现也存在着不一致的内容。

  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2021年12月,《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纳入绵阳市2022年地方性法规修改项目。

  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先后深入涪城、游仙、江油、三台等县(市、区)和基层立法联系点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方面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水电气专业经营单位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和相关单位从事法制工作的同志进行咨询论证,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逐条进行研究,认真修改完善修订草案。2022年10月,《条例(修订草案)》二审后,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及时依法将修订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收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国电公司等省直部门和单位反馈的修改意见16条,采纳8条、部分采纳3条。

 

精简立法体例  法不在多而在精

 

  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精简立法体例,以短小精细的方式开展地方立法”的要求,条例修订除必要的衔接性规定外,未重复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条例》共47条:

  健全了物业管理的监管体系。《条例》对全市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履行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管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规定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畅通了业主的投诉渠道,完善了投诉、处理机制。

  细化了业主自治的具体内容。《条例》对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的产生、业主代表的推选和履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行等涉及业主自治权的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规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职责、解散以及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回应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条例》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收费标准调整程序、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管理和使用、停车位增设和充电设施安装、快递服务设施安装、大件生活垃圾处置、物业服务区域内树木的移植和修剪(砍伐)等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对高空抛(坠)物、小区乱搭乱建、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拆改燃气和消防设施等安全隐患的防范和处置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创设了基本物业服务制度,规定了对不具备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以实施基本物业服务,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条件、程序、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新设了有关行为的处罚规定。《条例》对物业服务人指定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以及材料搬运人员,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成员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等行为,细化了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