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河之省,“河湖长制”将有法可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草案)》

29.09.2021  20:34

 

  全面推行湖长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开展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9月27日,《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四川作为“千河之省”,河流、湖泊众多,现设立有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5万余人,全省8596条河流、417个湖泊、12个重要天然湿地、8109座水库和5002条重要渠道全部被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实现了全省各类水域的全覆盖。制定《四川省河湖长制工作条例》,对深入实施河湖长制、全面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切实筑牢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实现河湖长制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省河湖长制条》立法工作于2019年10月正式启动;2021年8月17日,《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河湖长制的定义和范围、组织体系、工作职责、工作机制、监督考核。《条例(草案)》结合我省近年来推行河湖长制的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对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职责进行了明确:一是各级总河长对其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负总责;二是省级河湖长负责省重要河湖的河湖长制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协调解决问题、开展专项行动、联防联控、督促检查考核等工作;三是市、县级河湖长负责河湖长制具体工作,重点做好工作的落实及问题的解决;四是乡、村级河湖长重点负责巡河发现问题,开展保洁等基础工作。

  另外,《条例(草案)》对我省近年来河湖长制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力度,明确了河湖巡查、工作督办、日常保洁等工作机制;为提高河湖管理保护的信息化,明确了信息公开、信息报送、信息化建设等信息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川渝等跨省河湖的协同,明确了跨省协作、地方协调等协作协调机制;同时在应急处置、执法监督、公众参与等方面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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