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笨贼”盗窃电力设备 警方顺藤摸瓜破案

01.04.2016  10:47

 

2016年1月18日,宜宾市兴文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三电系列盗窃案,挽回经济损失3万余元,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某。

清晨接警电表被盗

2016年1月4日早上7时30分,兴文县公安局大河派出所接到乡电力公司工作人员报警称:位于某村二组的一个电表总表终端被盗,被盗的电表总表终端为白色长方体,市场价值在2500元左右。

警方全力开展工作

接警后,办案民警迅速围绕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等工作全面展开案侦调查。一方面在现场走访时,民警通过电力公司工作人员获悉被盗电表里的移动流量卡至今仍被使用,办案民警随即围绕这个十分有价值的线索进行调查。另一方面派出所迅速对辖区废旧回收进行走访排查,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大河苗族乡某村一废旧回收店里获知近期有一个20岁左右的年轻人到该回收店来卖东西。

嫌疑人浮出水面

通过调查,一个吴姓的青年男子终于浮出水面,经过反复的走访调查,警方最终确认该起案件的嫌疑人正是吴某某。民警了解到吴某某在大河苗族乡某铝合金门市里从业,民警随即展开抓捕,并在1月18日将吴某某成功抓获。

审讯牵出系列盗窃案

办案民警对吴某某展开审讯,并到其家中进行搜查,发现了大量通信基站设备,怀疑其与前期通信基站设备被盗案有关。在审讯过程中,吴某某只交代了其盗窃电表终端的事情,对其他事情只字不谈。民警在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的过程中,得知他家庭条件比较困难,父母均是农民,还有一个哥哥、一个妹妹均在家务农,民警便上门全力帮助其家人,解决了一些生活的实际问题。在民警的不懈努力下,最终感化了吴某某,并交代了其自2013年12月以来在兴文县大河苗族乡连续多次盗窃通信基站设备的事实,涉案金额达到3万余元,至此长达2年的系列通信基站设备被盗案告破。

普法小知识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18条、119条之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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