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布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01.08.2014  00:39

近日,上海市工商局公布《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整体把控竞争执法案件查处中的处罚裁量权,保证办案裁量基准运用的统一平衡、规范有序。上海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该规定逐条列举的体例既保证了内容的全面性,也满足了实用性的需求。一册在手,就能了解竞争执法的所有裁量标准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减少了对应查找的时间,提高了执法办案的效率。

针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行为,《裁量基准》指出,如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并销毁其擅自使用的商品标识、包装、装潢,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满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裁量基准》指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存在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利用商业贿赂推销(购买)质次价高产品,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等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宣传是近来常见的不正当竞争现象,《裁量基准》指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制作成分、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售后服务以及对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品种和数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对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公用企业或独占经营者强制交易、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串通招投标等行为同样“零容忍”。上海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除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行为外,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同样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