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活立法“良方”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29.09.2021  20:34

 

  “《条例》修订得很及时,内容具体,表述准确,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必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9月27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把脉——厘清现状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时强调:“要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

  修订条例是解决不正当竞争新情况新问题、提升我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实效的重要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经营模式、竞争手段不断变化,新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涌现。“同时,我省在优化营商环境、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固化有益经验、推动依法解决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省人大经济委负责人道出了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现行《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于1995年制定,经1997年、2012年两次修正,其中的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国家有关上位法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万鹏龙说道。

  在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上位法依据的基础上,省人大经济委员会提前介入,打出“组合拳”,参考借鉴上海等地经验做法,深入省内外多地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问题课题研究,落实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组来川检查时的意见和要求,对《条例(修订草案)》中的重要条款和关键内容研究提出审议意见。

 

会诊——查漏补缺

 

  “《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便于经营者自主管理,增强监督检查部门的执法操作性。”万鹏龙谈到,修订过程中,充分遵循上位法,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程序和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建设、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省、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规定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明确经营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人大监督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鼓励社会监督,推动建立川渝跨区域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作机制,构建反不正当竞争多方共治机制。

  “当前,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隐蔽、更为复杂,导致规制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条款可能适用不足。另外,法律责任条款中的处罚标准幅度较大。”省人大经济委在审议意见中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在总则中明确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的基本原则,为执法司法工作提供方向性指引,也为市场主体提供合理预期。

  “建议相关表述进一步规范,如‘没收违法商品’改为‘没收违法物品’,突出立法精确性、科学性……

  分组讨论现场,与会人员打开“话匣子”,积极献言献策,“只有用放大镜看问题,才能全方位查漏补缺,不断完善《条例(修订草案)》,使《条例》出台后真正立得住、行得通、好执行、真管用。”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思想碰撞,聚智聚力进一步完善《条例》内容。

 

提质——突出特色

 

  《条例(修订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精神和相关要求的同时,注重突出地方特色,立足促进我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特色之一是建立川渝跨区域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作机制,从执法标准统一、执法信息互享、执法结果互认等方面加强协作。”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通过持续深化川渝合作,推动区域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地区间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和市场环境优化。

  《条例(修订草案)》同时明确可以制定相应的“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在法律责任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可以不予处罚”情形作了衔接规定,“对新经济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有利于更好规范执法新形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体现新发展理念。”万鹏龙解释道。

  良法因时立,善治必达情。下一步,相关单位将根据审议意见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用担当和行动高质量完成立法任务。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