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19.09.2016  20:11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6〕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9号)精神,为做好我省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土地综合开发规划(以下简称“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的主要依据和原则
  (一)编制的主要依据
  1.《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6〕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9号)。
  2.省及铁路沿线市(州)、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镇)规划以及《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3.铁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编制的原则
  土地综合开发规划要坚持“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原则。

  二、编制的主要内容
  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应充分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规划,重点对用地规模、开发方式、投资规模、融资方式、项目盈亏等内容进行研究并科学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简述铁路建设项目全线概况,明确编制总则以及铁路沿线城镇经济发展概况。
  (二)各站点土地综合开发区域内产业结构专项研究。以产业规划为基础,重点研究站点土地综合开发潜力及铁路沿线各城市产业发展机会,判断铁路沿线城市发展潜力及站点土地综合开发价值,提出土地综合开发规划与产业规划的衔接方案及实施建议。
  (三)各站点土地综合开发区域内城市规划专项研究。以沿线城市、城镇规划为基本依据,强化城市规划对铁路站场建设和综合开发的引领作用,统筹铁路站场建设与城市发展。重点研究选址方案、优化站场及毗邻地区用地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根据铁路建设、站场综合开发和投融资需求,研究划定铁路综合开发的建设用地规模及边界。大力开展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城市设计,提高铁路站场地区的空间品质和风貌特色。研究各站地土地综合开发规划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地下空间、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提升站场地区的承载能力和设施水平。提出实施建议。
  (四)各站点土地综合开发区域内土地利用专项研究。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介绍站点概况、周边用地现状条件及土地权属状况,科学研究单个站场综合开发半径、开发用地总量,提出土地综合开发规划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衔接方案及保障措施、实施建议。
  (五)各站点土地综合开发系统研究。介绍典型案例经验及规律,研究铁路沿线站点土地综合开发方式及建议。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加强功能融合,集约紧凑安排铁路站场与周边地区用地,系统分析沿线各市站点土地综合开发现状条件、土地权属状况、规划情况、房地产市场、住宅市场、商业市场、办公市场、酒店市场情况等,明确各站点土地综合开发整体定位、产业定位、功能定位,重点研究用地规模、开发方式、投资规模、融资方式、项目盈亏等情况。
  (六)规划结论及实施建议。提出规划结论,总结各站点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开发方式、投资规模、融资方式、盈亏情况等建议。

  三、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的报送方式
  铁路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和铁路沿线市(州)人民政府应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报送土地综合开发规划。
  分段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建设项目,可按可行性研究报告范畴,分批次报送土地综合开发规划。

  四、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的审查
  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受理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报送报告后,原则上在60个工作日以内,根据行业政策和要求,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中的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审查,指导报送单位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铁路机场办)组织召开由省、市(州)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州)发展改革部门、铁路项目投资建设主体等相关单位参加的土地综合开发联席会议,会议重点研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中各行业规划的衔接事宜,针对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及解决办法,并形成联席会议纪要。
  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审查意见和联席会议纪要作为国土资源厅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要件材料。

  五、编制和报送要求
  (一)精心研究,科学编制。铁路项目公司和铁路沿线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编制依据、编制原则、编制主要内容等进行研究,科学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
  (二)组织论证,提出论证报告。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编制完成后,铁路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和铁路沿线市(州)人民政府应委托同级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也可以由规划编制单位自行组织论证,并由组织论证的单位提出论证报告。
  (三)加强指导,统筹协调。铁路沿线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要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主要内容、深度及广度、调整行业规划、落实用地指标等编制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并加强与省级相关部门的衔接汇报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铁路长远发展和城市远景发展需要,作好铁路、站场及配套设施的相关用地规划预留,并作为规划强制性内容加以明确。不符合铁路建设实际,不能满足铁路站场地区综合开发需要的城市规划,应按法定程序及时修改,并依法将铁路站场建设纳入城市规划,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铁路沿线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过程中的统筹协调工作。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