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立法法修改重点在于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

13.11.2013  05:27

   争议立法法修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立法法的修改被列在第一位。2013年11月2日,在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年会上,理事们热议立法法的修改。而立法权限的划分是被讨论最多的,很多与会人士认为,这或许正是立法法修改的重点。

  法治周末记者 焦红艳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立法法的修改被列在第一位。2013年11月2日,在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包括来自全国人大、地方人大、政府部门以及学者在内的立法学会的理事们热议立法法的修改。而立法权限的划分是被讨论最多的,很多与会人士认为,这或许正是立法法修改的重点。

  立法法自2000年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到现在已经走过了13个年头,在这期间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

  立法法的贡献功不可没

  立法法从启动、酝酿、起草到形成草案,历时7年之久。

  “立法法的制定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的立法体制,确立了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立法监督等制度,不仅为立法活动的各个环节立了规矩方圆,而且为割除现实立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端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这样评价立法法的制定实施。

  立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亲历了当年立法法的制定过程,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他详细介绍了立法法的立法背景。

  立法法的启动始于1993年,主要的立法背景有两个。

  首先,从1979年开始,中央层面开始立法,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也开始赋予地方立法权。如果没有对立法权限、程序和监督的规范,就会出现无序立法的问题。

  另外,1993年,中共十四大正式提出要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完善市场经济,要立一批法,比如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市场秩序的法律、宏观调控的法律、社会保障的法律,这更要求立法的有序。

  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跟有关专家商量中国要有一部立法法。

  “最初的设想是要解决四大块问题:第一块是权限划分;第二块是基本的立法程序;第三块是怎么样保持立法主体增多后的法制统一;第四块法律的适用问题,假如法律之间冲突了,该怎么适用?”张春生说。

  而最难的是权限划分。

  “我们国家是单一制的国家,地方的权力都是中央赋予的,地方不具有独立的立法权,在这种前提下,严格区分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是很难的。”张春生认为,划出中央专属立法事项,是立法法的头等贡献。

  “专属立法权意味着这些领域的事只能由法律去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全国人大只能就这些领域来立法,它的手脚没有限制。但是列出的这块是国务院和地方不能涉足的,这样既把全国人大的主要立法权划清了,又给了行政机关和地方一个空间,我们的权限划分大抵是这样来的。”张春生说,“立法法的第八条专属立法权意义重大,在理论上叫做法律保留,就是说这十个领域里的事物只能制定法律;但是十个领域以外的事,国务院和地方原则上是有权的,领域以外的事可以做,特别是涉及改革的事,可以先探索,一旦全国人大就这个领域立法了,你或者废或者改,这个就叫法律优先。专属立法权是一个很大的贡献,在这个前提下才谈得到权限划分。”张春生解释。

  另外,立法法把立法程序系统化和规范化,分解成四个环节,不论中央或地方,统一规定为法律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体现出了民主的立法程序。

  立法监督主要通过备案制度,备案就是备查。立法法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都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在备案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下级一旦发现有越权和违法的现象,都可以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张春生认为,立法法实施过程中,在监督上总体上没有很大的问题,以后应该着重纠正一些越权和抵触的现象。

  法律适用原则是比较复杂的。这里一个比较难的问题是,如果地方政府规章是跟地方性法规在一个省内打架了怎么办?

  张春生举例说:“比如某省交通部门规定这事该这么办,省地方法规说该那样办,这就关系到规定的一个裁决程序。立法法规定,两者打架后就报给国务院,如果国务院认定是规章违法了就撤规章,国务院如果认定地方规章对,而地方法规不合理,就需要报全国人大进行裁决。

  立法权限划分或成修法重点

  关于立法法将如何修改,讨论最多的,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主任胡康生将立法法在立法权限上的划分归结为三个方面。

  纵向上是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这其中包括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国务院与地方政府间的立法权限的划分。

  横向上是人大与政府的权限划分,这包括全国人大与国务院权限的划分,也包括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

  内向上,存在着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权限划分。

  与会专家们认为,在这三个层次上,都有待于立法法的修改能作出更清晰的划分。

  纵向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肖迪明认为,现行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权限的规定上还比较宽泛,不够清晰。

  “就某项具体事情来说,我们有时对地方能否立法、需不需要立法、立法内容等具体问题的把握上显得随意有余、严谨不足。

  肖迪明进一步阐述说,这会衍生出两个方面的问题:越权立法和重复立法。

  “比如有些地方出台了乡镇财政管理条例、财政监督条例以及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是否涉及财政基本制度或者税收基本制度?这里有越权立法之嫌。

  就同一主题重复立法,肖迪明认为,这是我国地方立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而产生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往往是因为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的范围和限制存在不足,导致地方立法过程中出现下位法抄上位法、子法抄母法,一法抄多法的现象,浪费了有限的立法资源。

  横向上,张春生提出了一个问题:“省政府和省人大如何划分权限?现实的问题是应该拿到省人大来立法的不拿来,认为省人大立法程序多比较慢,而不该立的又提了出来,搞得费时费力又没有价值,所以省人大和省政府需要一个界限。现在,省人大的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差不多,这个权限怎么划?原来没想,比如凡是创制的权限在人大,执行的在政府;凡是涉及公民普遍义务的立法在人大,政府没有权力去制定。比如收费权应该在人大,或者需要司法机关协助执行的这个权力也应该在人大。

  内向上,有这样一组统计数字:从1979年到2009年三个十年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占全部立法的比例在逐年下降。第一个十年(1979年到1989年)占33%,第二个十年占13%,第三个十年,只剩下了4.2%。

  “这就虚置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成衰减的趋势,我认为这个问题比较大。”张春生说。

  如何防止司法解释的越权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在会上列举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越权之处,他认为,在立法法的修改中必须对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刘克希认为来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数量庞大,存在着一些与法律冲突之处。

  “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前有提出反诉的权利。但最高法院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也就是等于说当事人在证据交换截止期之前没有提出反诉的就丧失了反诉权。

  刘克希认为,这样的司法解释与法律是直接冲突的,这种限定条件剥夺当事人权利的司法解释是不妥的。

  另外,刘克希举例认为,在合同法中“情势变更”要件在立法中是被去掉了的,这在当年立法法的制定过程中也曾被多次讨论过。“但是在后来的司法解释中又被加了进去,我认为这属于越权行为。

  刘克希进一步指出,在司法事务中,即使存在着冲突,但是法官更愿意遵从司法解释而不是法律。

  刘克希认为,仅有监督法对司法解释的监督是不够的,因为这种监督往往是事后的,他认为立法法的修改中应该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作出明确的规范。

  据记者的了解,刘克希的观点在会上产生了不同的意见,尤其是在法院系统工作的人并不认可。一位与会者对记者表示,法律条文往往是概括的,而法官需要更具体的规定,这就是法官为什么喜欢用司法解释的原因。“如果按照法律,法官对同样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完全不同。而我们对法官实行错案追究制,法官为了防止错案,喜欢用更为具体的司法解释。

  张春生则表示:“我们是成文法国家,很难搞对号入座式的规定,这就需要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1955年的司法解释只授予给了最高法院,到1981年变成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都解释,两家有时对同一问题的解释不一致,所以立法法想把这些规范一下。当初的草稿就想‘法出一门’,之后经过协商变成了‘两高’都作司法解释。我认为,第一,司法解释应该有;第二,就是司法解释不要创制,创制就会侵犯立法权;第三,就是司法解释要有监督。

  张春生认为,与司法解释相比,首要的还是立法的解释。

  按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法的解释权,但是目前为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的解释过少。法的解释需要一个程序,现在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很多法律需要解释,但又不能及时被解释。

  面对这种情况,针对地方、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法律时遇到的法律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曾以“询问答复”的方式做一些指导性的答复。这种方式的好处就是能快速解决问题,但是这要面对一个问题,即,答复并没有法定效力。

  张春生认为,在将来的立法法修改中可以尝试规定将询问答复有选择地上升为法的解释,这有利于法律更好地实施。之所以是有选择的,他认为,带有一定普遍意义的答复上升为法的解释才有意义。

  但是张春生对记者强调:“现在的立法需要精细化,能细化尽量细化,能不搞配套细则的尽量不搞配套细则。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能细尽量细,有些问题处在改革中确实不能细,要留出一个空间。

  建议来自方方面面

  除了立法权限和法的解释这些被广泛讨论的议题,会上,关于如何修改立法法的建议还来自方方面面。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力宇提出:立法规划应该被写入立法法。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制订立法规划,形成了非法定化、类似管理性的立法规划制度。立法规划有助于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有序立法和有效率的立法,因此应当将其纳入立法法的规范和调整中,将其法定化。

  另外,很多与会专家提出,在立法技术上,立法法中的一些规定应该更具体。

  立法法中规定“较大的市”拥有立法权。但是何为较大的市,标准并不明确。有些市从发展上看已经具备了作为较大市的条件甚至超越了现有较大市,但是却没有被赋予立法权,这对于城市的发展来说也不公平合理。

  还有,在经济发展中几个市的发展旗鼓相当并互相联系,但是有些有立法权有些却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区域立法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区域立法没有立法依据。

  张春生认为,在立法程序上立法法的修改也有可改进的地方。

  “听证制度是我国在民主立法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以现实情况看,多数听证宣传的意义大于实质的意义,现在的听证基本是座谈会。听证制度需要完善。

  授权也是个问题。

  现在学界讨论非常多的是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税收、改革开放、经济改革等方面制定行政法规。

  张春生介绍说,1985年的授权有一个背景,当时我们改革亟须的一些法律尚未制定出来,一些外国投资者提出没有法律保障投资不踏实。当时全国人大没有能力一下子制定出那么多的法律,只好授权给国务院去做。

  “可是问题在于这个授权没有规定期限,授权内容上线条也太粗。现在这个授权已经过了快30年,居然还没有收回。我国现在大大小小共18个税种,只有3个税种(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15个税种包括增值税在内还都是行政法规在规范,这个实在应该解决。”张春生说。

  “如果简单收回这个授权也未必合适,这里面关系着一个稳妥处理的问题,但是授权一定要规范。”张春生表示。

  面对会上众多修法意见,一位前来听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官员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其实地方人大内部很多人认为立法法是一部立法质量很高的法,并不建议修法。

  这位法工委官员表示,尽管立法法已经被列入了立法规划,但是如何改,人大内部还需仔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