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税收法定”拟专设一项
中新社北京3月8日电 题:立法:关乎全局的“关键一子”
中新社记者郭金超欧阳开宇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在代表大会这个层面审议一部法律草案。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但绝不代表法律体系“一成不变、一劳永逸”。中共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层对立法提出了新战略布局,立法已成为关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关键一子”。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强势发展,诸多问题也暴露在眼前。尤其是进入改革“深水区”和“攻坚期”后,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差、部门利益法制化,“立法不作为”露出苗头等“短板”制约着立法提质增效。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活动的根本依据,又被称之为“管法的法”。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立法引领改革,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在此背景下,立法工作本身的改革至关重要。对这部“定规矩”的法律,人们希望能有助于中国立法体制机制的完善,让今后通过的法律更适应改革需要。
新时期也须通过改革提高立法质量,实现法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实现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此次立法法修改首先落子于“立法引领改革”。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当前新一轮改革的一项关键任务是放权于市场和社会,而取消和下放行政一些领域的审批事项,需修改相关法律以获得支持。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这将有助于打破发展瓶颈,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使得地方对立法权的需要越来越强烈。比如广东一些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快的城市人口规模都超过七八百万,社会管理的压力非常大,特别是流动人口有大幅增加,很多地方的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已经成反比倒挂。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还适当扩大了地方立法权限被视为此次修法的一个重大事项。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将过去享有地方立法权的49个较大的市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此举可使有关地方对相应地方事务进行更具针对性、更及时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调整,有利促进地方改革深入发展。
阅读这部草案,引起公众极大关注的是草案拟将“税收法定”问题专设一项。这意味着,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虽然1982年宪法中就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但当时官方考虑到中国法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建立现代税制的经验和条件都不够,就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拥有税收设置的权力,成为当时最为可行、又不违反基本法律的一项“解决方案”。如果本次会议上,立法法修改获得通过,凡是开证新税,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制定法律。
中国最高权力机关针对立法法的诸多拟修改举措,不仅为消除立法中的种种弊端提供有效解决途径,此举也必将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全局提供坚实保障。(完)
(原标题:立法:关乎全局的“关键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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