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将怎样影响四川?

11.03.2015  13:11
    3月9日和10日,四川代表团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这部层级仅次于宪法、但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会给四川带来什么影响?草案还有哪些地方值得修改?代表委员们在讨论中,纷纷建言,亮出自己的观点。   四川又有17个设区市或将有资格获得地方立法权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一旦草案获得通过,除了已有立法资格的成都、甘孜、阿坝、凉山外,我省还将有17个设区市有资格获得地方立法权。“立法法修改以后,将赋予包括广安在内的全国284个设区的市享有立法权,在保持法律统一性的同时,尊重各地的差异性。”全国人大代表、广安市委书记侯晓春告诉记者,过去,地方政府在城市执法、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没有法律支持,处理起来很棘手,常常陷入两难境地。如今市一级获得地方立法权,将满足地方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需求。     市一级获得地方立法权,如何用好这一权力?侯晓春表示,将积极做好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准备工作,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联合起草机制,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加强地方立法队伍建设,“建议国家加强指导,必要时选择部分市进行试点,探索完善市一级立法的规范程序。”     1986年就拥有地方立法权的成都,经过30年探索与实践,已积累了一定经验。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伟介绍,截至2014年底,成都现行地方性法规共69件,“较好地解决了成都事务”。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提醒,赋予较大的市和设区的市立法权,对立法人员的素质和程序要求一定要严格。同时,上级对下级立法的监督机制要完善,“特别是地方立法中,可能出现与公众意见相悖的争议,如何处理问题,应有救济措施。”   税收法定是最大亮点建议优化细则     草案新增明确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对这一创新内容,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文联书画艺术交流中心副主任、眉山市文联副主席何学彬充满期待:“地方政府不能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红头文件,随意采取限行、限购、限贷等行政手段,就是保障公正平等的有效举措。”     “草案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更高的法治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加快转变行政方式,依法办事。尤其是提出‘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侯晓春说。     在全国人大代表、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眼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此次立法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也是最受关注的一点。”税收法定包括税收要素和程序的法定,“如果没有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决定税收权力的核心部分的税收基本要素,就为行政部门调整税收政策预留了空间,税收法定就会打折扣,建议加以细化。”     全国人大代表、省财政厅厅长王一宏说:“随着税制改革的推进,向地方政府适当赋予税权,既是必要也是大势所趋,但这需要有法律来规定,建议立法法在修改中,除了税收管理,多考虑税权的问题,这对老百姓来说更为重要。”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