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立案流程规定:符合规定起诉当场立案
核心提示
为了保障登记立案工作能够不折不扣地履行,省高院将落实这项工作纳入了两项指标进行考核。比如说,应当立案的案件,法院不立案,当事人可投诉,法院查实后,将相关法院及责任人进行扣分。发生一件,扣一件,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
与老百姓关系密切、备受关注的立案登记制改革即将于今年5月1日在全国开始实施。此前,中央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法院通过了《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昨日,四川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院为了推进立案登记制,下发了《关于做好立案登记制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并制定了《关于登记立案流程的规定》,全面解答老百姓在立案时可能遇到的诸如哪些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如何审查、不登记的后果等重要问题。
立案登记制 破解群众“立案难”
省高院立案一庭庭长李守正介绍,立案登记制,也就是说立案实行登记制,强调的是登记。立案登记强调现场立案,当场立案,使群众的诉权得到第一时间保护。
李守正指出,根据相关意见和规定,人民法院登记立案的范围包括,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申请,以及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一审民告官案件也实行立案登记。”
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是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立案难”问题,是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重点。
为规范登记立案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规定》明确了以下要求:一是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受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二是接受诉状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三是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7日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先行立案。 四是严禁“不立不裁”,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五是对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应当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应当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材料不符要求 法院当书面限期补正
李守正说,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应提交起诉状,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登记立案,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起诉状应载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以及证据来源。
起诉的基础证据材料仅限于确定当事人身份、确定主管和管辖等与决定立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确定起诉人身份关系的证据材料;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被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如果是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审查的范围,首先是诉状一定要符合诉讼法规定的要求。如果诉状不能满足要求,法院将要求补正、修改。
如何监督?
该立不立将受处分
当事人可向法院投诉
李守正庭长介绍,对立案中存在的不接受诉状或者接受后不出具书面凭证,或者不一次性告知补正诉状内容的,特别是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向受诉法院或上级法院投诉,法院15日之内查明事实,反馈给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保障登记立案工作能够不折不扣地履行,省高院将落实这项工作纳入了两项指标进行考核。比如说,应当立案的案件,法院不立案,当事人可投诉,法院查实后,将相关法院及责任人进行扣分。发生一件,扣一件,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