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外窗坠落砸中奔驰 成都市民赔了15975元

06.04.2014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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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奔驰车停在楼下,突然被楼上住户的外窗砸中,造成多处损坏,支出了一大笔修车费。在协商赔偿中,楼上住户称,怪你自己没把车放进停车场,你自己也应该承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这个损失到底由谁来承担?物管公司有责任吗?

近日,高新法院审理了这起坠物案。法院认为,车子停在哪个地方与意外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决坠物主人对损失进行全赔。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

车子被坠物砸坏

坠物主人称“怪你不放进停车场

2012年11月,王某将自己的奔驰车停放在高新区元华一巷6号小区楼下的停车位内,突然楼上一户住宅的外窗坠落,砸在奔驰车的前挡风玻璃上,造成该车车顶、车门及引擎盖多处损坏,之后经4S店修理,王某称支出修车费用17975元。事故发生后,经查找,掉落的窗户是事发地点楼上住户刘某家的外窗。王某与刘某多次协商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将住户刘某及物管公司起诉至成都高新区法院,诉请刘某与物管公司连带赔偿修车费等损失17975元。

庭审中,被告刘某答辩称,原告王某将车停在小区楼下,该地点不是小区的停车场,因此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人物管公司答辩称,原告车辆停放在小区内,车辆受损是由于坠物且已经找到坠物的主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坠物伤车

坠物主人承担全责

成都高新区法院认为,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典型的物件致人损害案件,被告刘某系其居住的住宅窗户的使用人,该窗户坠落造成原告王某的财产损害,被告刘某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物管公司并非致人损害物件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因此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所有的车辆并非在合法车位上停车,因此原告亦有过错的意见,法院认为王某是否在合法车位上停车与案件的侵权事件的发生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减轻被告刘某的侵权责任,故对被告刘某提出的该意见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王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法院对汽车修理费用15975元予以支持,对贴膜费用,由于并未有证据证明该车辆尚需进一步修理,不予支持。

据此,成都高新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15975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高新法 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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