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30多年未变 同期制定的工资薪金免征额早已由800元提升至3500元。
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已提高至每月3500元的今天,作家稿酬的所得税起征点仍沿用1980年制定的800元的标准显然不合理,低稿酬高税负严重影响了作家的创作热情,不利于文化市场发展,因此应对相关税制做出调整,尊重和支持创作者。
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在显著位置发布了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关于稿酬所得征税问题发表的观点,其中提到目前作家稿酬所得税起征点仍在沿用1980年制定的800元的标准,对部分依赖稿酬收入维生的作家形成了一定负担。同时,由于目前的稿酬所得为按次计税,当作者长期没有收入而一次性获得稿酬时,税负与同等水平下的工资、薪金所得相比存在较大差别,使得稿酬所得较低者税负偏重,而稿酬所得较高者反而税负偏低。对此,业内人士认为,这可能意味着有关部门已经着手对沿用了30多年的稿酬所得税征收模式进行调整。
稿酬所得税起征点沿用30多年
事实上,当年与稿酬800元起征点同时确定的工资薪金800元免征额目前早已经提升到了3500元。调查显示,关于作家的稿酬标准和税负高低一直在被舆论关注。不少人指出,在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已提高至每月3500元的今天,作家稿酬的所得税起征点仍沿用1980年制定的800元的标准显然不合理,低稿酬高税负严重影响了作家的创作热情,不利于文化市场发展,因此应对相关税制作出调整,尊重和支持创作者。
长期研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从目前我国税法对稿酬的征税方式看,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收入。每次稿酬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后进行征税;4000元以上的减除20%后的余额进行征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为了鼓励创作,我国税法对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给予了减征30%的优惠,因此实际税率相当于14%。另外与工资薪金不一样的是,我国对稿酬按照取得的次数扣除费用。也就是说,一个月内多次取得稿酬收入的,每次都要扣除至少800元的起征点后再征税。例如,一个月取得两笔2000元的稿酬则累计可以扣除1600元的免税额。
稿酬所得税征收存三大问题
李万甫同时也指出,尽管稿酬所得的税负与其他所得相比并不算高,但目前的稿酬计税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截至目前已经修订了六次,但这六次修订主要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一直没有对稿酬作出相应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税负不平衡。”
尤其随着我国作家群体日益丰富,目前出现了职业作家、网络作家和自由撰稿人等群体,他们中许多都没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稿酬是主要甚至唯一的收入来源,因此稿酬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相对偏低与目前的物价、居民消费和收入水平已经不相适宜。其次,稿酬所得税前扣除项目偏少也是存在的问题,目前稿酬所得并没有像工资薪金那样扣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支出。另外,按次计税的模式也导致对稿酬所得的收入调节能力偏弱。特别是当作者长期没有收入,而一次性获得稿酬时,税负与同等水平下的工资薪金所得相比存在较大差别,使得稿酬所得较低者税负偏重,而稿酬所得较高者反而税负偏低。
稿酬所得税计征办法将多方面调整
对此李万甫建议,应该通过推进税制改革从收入类型划分、税率设置、费用扣除标准等多个方面对稿酬所得计征方法进行统筹研究,从根本上解决相关所得项目因费用扣除、税率、计税方法或兑付时间不同导致的税负不平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