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简化审批 下放居民企业认定审核权限

13.02.2014  12:30
核心提示:  编者按: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关股息所得税政策发生变化,即,对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恢复征

    编者按: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关股息所得税政策发生变化,即,对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恢复征收所得税,由此,境外红筹中资控股企业面临股息重复征税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部分境外红筹中资控股企业通过“居民企业”认定的方式,解决了其股息重复征税问题。与之配套,税务总局制订下发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对有关管理问题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为此,税务总局以公告形式对《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了居民企业认定审核权限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后的相关管理措施。

  《公告》调整了居民企业认定层级。此前,居民企业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层层上报税务总局审核批准。新办法规定,居民企业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不再层层上报至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具体流程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发起认定的省级税务机关在认定后,需抄报税务总局,并在总局网站上统一公布。

  同时,《公告》调整了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部门。为有效协调跨地区事项,方便纳税人,也便于税务部门对境外中资企业实施更加有效的管理,对于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所在地分离的情形,《公告》将原文件可以多地发起认定调整为只向其中国境内主要境内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这样规定明确了权限下放后的认定主管部门,避免多地认定带来的矛盾。

  此外,《公告》明确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的税务处理。居民企业以前年度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相关规定还不够清晰。为此,《公告》明确对境外中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