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04.12.2013  12:50
核心提示:川财税〔2011〕85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

川财税〔2011〕85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