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专家:人格权应纳入民法典总则

21.05.2015  18:14

  本报讯(记者汪红)在日前召开的“民法总则立法研讨会”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窦海阳提出,对人格权的保护已成为现代社会衡量一个国家民法先进与否的重要标志,应将人格权规范条文纳入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总则中,彰显对人格权的宣示意义。

  窦海阳说,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以人为本已成为当代法律的基本价值理念,对人予以关怀的重要标志就是确认和保障民众的人格权。各国民法典在修改及制定中,都纷纷专门设置了人格权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至第102条分别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但碍于当时认识的局限性,对具体人格权的列举有很多缺漏。

  2001年最高院出台《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补充列举了民事主体享有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后来不同版本的学者民法典方案中,也对人格权具体列举做了丰富和补充。

  窦海阳会下对《法制晚报》记者说,随着人权观念的日益深入,中国民众已不仅仅是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才通过侵权法去消极保护,而是希望通过法律中对人格权进行明确的专门规定来更好地维权。因此,在民法中对人格权做明确的专门规定是必要的。

   专家建议将人格权纳入民法典总则

  窦海阳说,对人格权做专门规定和强调人格权的宣示意义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在民法典中将其独立成编。因为从技术角度看,人格权规范不像物权规范、债权规范那样具有可操作性。除此之外,涉及人格权规范的条文较少,不适合独立成编。

  《民法通则》中涉及人格权规范的条文不足10条;全国人大法工委审议的民法典草案表达人格权规范的条文29条,所涉的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

  中国社科院提供的民法典草案相关条文11条,所涉的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即使是涉及人格权条文最多的人民大学提供的民法典草案,也不过64条。所涉的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所以,将人格权规范纳入正在制定的民法典总则部分最为恰当,因为在民法典中,宣示性规范真正集中的地方就是总则部分,能够充分突出法律对于人格权的重视和保护。

(原标题:社科院法学所专家建议——人格权纳入民法典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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