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科研劳动就需要进一步解放科研者
一些科技成果长期“藏在深闺人未识”,没有转化为实际效益和经济成果,原因是对科研人员的回报和报酬并不公正,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力得不到尊重,因成果而获得的利益得不到肯定。
国务院常务会议2月17日出台了五项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以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松绑”。主要内容是,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享受新的政策,以调动创新主体积极性。
一些科技成果长期“藏在深闺人未识”,没有转化为实际效益和经济成果,原因是对科研人员的回报和报酬并不公正,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力得不到尊重,因成果而获得的利益得不到肯定。结果要么是科研单位人人吃大锅饭,要么是科研人员干私活,和科研成果“私奔”。
这样的结果当然与科研人员的身家归属存在直接联系。这不只在中国,在世界各国也都是问题,只是有的国家解决得好,有的国家不尽如人意。无论是科研人员,还是其他工作者,对工作的选择都有三个范畴——个人、集体和国家,后两者是公有,前者是才是私有。
这种理念也体现在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称谓和解释上。在国内,科研人员的发明几乎都是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寥寥无几。因为,绝大多数科研人员要么是在科研院所就业,要么是在机关单位、企业就业,个体工作者少而又少。所以,大凡有发明创新和成果,都是职务发明(成果),发明成果也自然属于单位。
过去尽管有规定,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但奖励多少和怎样奖励并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很多发明创新成果要么难以获得奖励,要么奖励微薄,对发明和创新者除了水过地皮湿外,更是一种羞辱。
现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就是在改进传统的观念和做法,明确如何奖励体制中的人的科研成果,显然这是解放科研人员生产力和创造力的第一步。其中的一些政策当然是借鉴了国际先进做法。例如,第三条规定,科技成果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2014年诺贝尔奖获得者之一、发明蓝光发光二极管的日本研究人员中村修二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中村修二发明蓝色发光二极管也是“职务专利”,专利属于日亚化工公司,后者只是奖给中村2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141元)。2004年,中村修二向东京地方法院状告日亚化工公司,要求后者支付发明补偿金。结果是中村修二胜诉。法院认可和明确了中村修二创造性发明应当获得多少报酬,即便作为职务专利,“发明者的贡献度即使保守估算也不低于50%。原告几乎靠一己之力完成了世界性的发明”。
除了为科技人员成果转移转化松绑之外,还要全面解放科研人员,让其不必依附或依赖于组织,通过个体的劳动就能有所获得。就像诺贝尔发明强力炸药虽然是个人专利,但是这样的发明和创新不只是对个人有利,而是让每个人和全社会成为最终和最大的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