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点子”在全国推广 科技企业孵化器可免除多项税收
14.10.2016 14:37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孵化器将享受三项税收优惠: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孵化器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选择上述税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定位精准,能够切实降低孵化器税收负担,放大政策优惠的投入产出比。”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提前做好了充分准备,已在第一时间将政策落实到位。
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相关负责人认为,该政策出台有双重意义,一方面从授权我省先行先试直接变为同步推广到全国,标志着四川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财税支持政策上积极探索,契合了我国当下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体现了国家对我省相关工作的高度认可;另一方面孵化器是“创造企业的企业”,是创新创业的重点要素,给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免税,体现出财税政策的撬动效应。(记者 陈岩)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14.10.2016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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