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7种情况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7.09.2014  10:00

      本网讯  为加强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对可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7种应急情况作出明确规定,《通知》已开始施行。《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应急使用,本着“确保安全、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方便使用”的原则,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及人身财产安全紧急情况时,能充分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工程项目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

7种应急情况包括: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其他需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

发生上述应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备案申请,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在24小时内按规定向申请人或根据申请人与承揽人的约定向施工企业、维修单位划转资金,首次拨付的资金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金额的60%。应急维修工程竣工后,由申请人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企业、维修单位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申请人在应急维修工程完工后15日内在维修现场公告维修相关情况,并留存公告影像资料。  王玉华 薛学轩 霍革